参加公司年会,结果在聚餐的酒店摔倒,摔成九级伤残。谁来担责?近日,江西南昌高新区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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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某酒店参加公司年会时,在该酒店卫生间洗手台前摔倒受伤。张某住院211天后出院,经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胸12椎体粉碎性骨折伴椎管内骨性占位,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起诉该酒店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70余万元。另查明,张某就本案事故起诉投保意外险的某保险公司,获赔保险金59045元。同时,张某申请工伤认定并起诉组织年会的公司要求工伤赔偿,尚在诉讼中。

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张某作为成年人,其步行时应当注意洗手台前路面湿滑风险,注意安全标识,其本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被告某酒店作为事发现场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对其经营、管理区域内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并及时排除。案涉洗手间、洗手台属于某酒店管理的区域,其没有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故其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酌定某酒店承担30%民事责任,判决某酒店赔付张某损失11万余元。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综合南昌高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