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5月30日作出的“任市监处罚〔2024〕10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3月19日,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任丘市业宣肉制品加工厂进行了执法检查。经调查,任丘市业宣肉制品加工厂加工卤香猪肉使用的原料肉为冷冻2号猪肉并在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使生产的卤香猪肉在香味和外观上与驴肉混淆。在调查中,任丘市业宣肉制品加工厂承认其主要客户为火烧店,火烧店把香味和外观上与驴肉相似的卤香猪肉,掺加在驴肉中销售给消费者

任丘市业宣肉制品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80元。

2.罚款人民币13011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401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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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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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