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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1月7日,法释[2016J21号)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20.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8年7月8日,法释〔1998〕15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申请执行人的变更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作为自然人的权利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因申请执行而成为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享有权利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法律后果包括申请执行的权利由其继承人继承,因此,其继承人可以成为申请执行人。如果继承人放弃申请执行==第的权利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是,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的权利人死亡的,则不会发生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这是由这些权利与其身份的特定性决定的。

2.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人终止、合并、分立的,继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因申请执行而成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下列人可以申请执行或者申请继续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

(2)债权人与其配偶离婚的,按照离婚协议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执行名义所确定的债权的配偶。

(3)作为债权人的法人依法分立的,分立协议中确定继受该债权的法人;依法合并的,合并后存续的法人。

(4)债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后的人。

(5)作为债权人的其他组织被撤销的,设立该组织的公民或者法人。

(6)作为债权人的法人依法进入清算程序的,其清算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的人。

(7)作为债权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权利的机关。

(8)执行名义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的受让人。

(9)债权人被另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义务人的,该另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

——江必新主编:《民事执行新制度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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