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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写在前面

实践中,我们判断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否能变更主要基于以下情形:

1、是否有股东决议或股东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意见,包括免责声明、同意变更函等。

2、如无股东决议,则考虑以下几点:

(1)法定代表人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

(2)法定代表人是否任职或领取报酬

(3)公司拒绝办理变更登记,是否侵害挂名法人权益

笔者成功办理过多起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挂名监事涤除、挂名董事涤除、挂名财务负责人涤除的案件,成功拿到支持涤除的司法判决书,但在执行阶段是否能得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支持则因各地区政策不同而各异。今天我们来看上海市目前的最新执行政策,即支持涤除的办理新规。

二、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的法律规定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3.1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市场主体变更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施行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三、审判实践:法院支持挂名法定代表人符合一定情形下的强制涤除

01 法人代表变更之诉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如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王*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020)最高法民再88号】认为:根据王*所称其自2011年5月30日即已从赛瑞公司离职,至今已近9年,足见赛瑞公司并无自行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意愿。因王*并非赛瑞公司股东,其亦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的起诉,则王*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故,本院认为,王*对赛瑞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02 挂名人未能参与经营管理,也为从公司领取报酬,却要承担法定代表人职位,显失公允。从委托关系来看,受托方有权要求解除委托关系,涤除“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蜜意公司诉沈*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017)沪01民初14399号】认为:本案沈*2013年12月至2016年9月间在上海XX有限公司工作,没有参与过蜜意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且蜜意公司实际由股东程某控制,因此这种情况下由沈*担任蜜意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显然背离了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宗旨。蜜意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沈*实际参与过蜜意公司的经营管理,沈*亦未从蜜意公司处领取任何报酬,却要依法承担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责任,显然有失公允。最后,从法律关系上分析,沈*与蜜意公司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内容为沈*受蜜意公司的委托担任蜜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在起诉前曾发函蜜意公司,要求辞去蜜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等与实际身份不符的职务,并要求蜜意公司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故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沈*有权要求解除其与蜜意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四、执行实践:从法定代表人涤除执行难,到2024年上海市市场监督局配合涤除执行

2024年2月23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第14条 完善协助执行涤除机制。因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登记机关 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公示涤除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等自然人登记(备案)信息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配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笔者团队依据上述最新“通知”,请求执行法院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执行文书,最终本案得到执行,解决了当事人多年未决的困扰,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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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总结

如果法定代表人仅仅系挂名,和公司债务、经营产生并无关联,却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列入“限制高消费”,子女无法就读私立学校,无法乘坐动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等,这对挂名法定代表人有失公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颁布,大大解决了当事人对于企业涤除登记等方面的“执行难”诉求。

本文转载自“类案同判规则”,如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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