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美国最高法院对“美国诉拉西米案”做出了判决。

以8比1的结果,判决“美国”胜诉、拉西米败诉。大法官们的意见分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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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由首席大法官罗伯茨主笔,阿利托、索托马约尔、卡根、戈萨奇、卡瓦纳、巴雷特与杰克逊大法官加入;索托马约尔写了一份协同意见,卡根加入;戈萨奇、卡瓦纳、巴雷特、杰克逊各写了一份协同意见;托马斯大法官写了一份反对意见。

因此,该判决是以8比1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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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被告拉西米(RAHIMI )是一个恶行累累的犯罪分子。

看名字,他应该是伊朗裔。

2019年12月,拉西米与他的女朋友凯瑟琳(为了保护受害人隐私,法庭文件中称其为C.M,为了行文方便,我在本文中称其为凯瑟琳)在一个停车场见面、吃午饭。

饭间,两人起了矛盾,拉西米被激怒,凯瑟琳见势不妙,试图离开。但是拉西米抓住了她,并把她拖回了自己的车内。此过程中,拉米西发现有一个路人在看着他,于是他停了下来,从车内拿出了枪,凯瑟琳趁机逃跑。拉西米开了枪,他什么也没有打中,也不清楚他到底是瞄准的路人,还是瞄准了凯瑟琳。

事后,拉西米威胁凯瑟琳,告诉她不要报警。

凯瑟琳仍然去了法院,向法庭申请限制令,并向法院诉说了自己被家暴的历史。法庭给了拉西米机会,要求他前往法院,对拉西米的说法提出自己的说辞。但是拉西米没去。

随后,位于塔兰特县的德克萨斯州地方法院对拉西米发出了限制令。要求他在两年内,不得靠近、不得联系、不得威胁凯瑟琳及其家人,同时,法庭还中止了拉西米的持枪证,时间为两年。

不过,拉西米毕竟是个惯犯,限制令对他没什么用。三个月过后,他就打破了限制令,开始骚扰、联系凯瑟琳。

八个月过后,因为用枪威胁另外一个女人,拉西米被捕。在此期间,德克萨警方发现,拉西米至少是另外五起枪击案的嫌疑人。

根据最高法院判决书中提供的说法:

一次,拉西米卖毒品时,与他的“顾客”发生矛盾,“顾客”说了脏话,于是拉西米开车到了“顾客”家,朝着“顾客”的房子开枪;第二天,拉西米开车时与一辆小汽车相撞,于是他拿出枪,对着小汽车开枪;三天过后,在一个居民区开车时,他又朝着天空开枪;几周后,拉西米在高速路超速驾驶,于是一个大货车用闪光灯闪了他几下,怒不可遏的拉西米又开始去追逐、别大货车,下了高速后,他又拿出枪,朝着大货车和邻近的一个小汽车开了几枪;两周后,拉西米与他的一个朋友在街边的汉堡店吃饭,他朋友的信用卡被餐厅拒绝了,于是拉西米又拿出枪,对着空气开了几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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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真的是恶贯满盈了。

警方从法院那里申请到了搜查令后,在拉西米的家中,搜出了手枪、步枪、弹药,以及一份限制令的复印件。

拉西米是在有限制令的情况下持有枪支,而他的限制令,又是由家庭暴力所引起。

根据法条18 U. S. C. §922(g)(8)的规定:这是一项重罪,刑期最高为10年(现在已经修订为15年)。

检方于是以此作为罪名,对他提出起诉。

拉西米试图让法院驳回这起诉讼,他的理由是,法条18 U. S. C. §922(g)(8)的规定,侵犯了他所享有的第二修正案权利。第二修正案即是有关于持枪权的宪法条文。

拉西米的意思是:那部用来起诉他的法律,违反了宪法第二修正案。

地方法院驳回了拉西米的请求,在随后的审判中,拉西米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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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判决出炉后,拉西米不服,他提起了上诉。他的理由,仍然与先前一样,即:那部不允许家暴犯在有限制令情况下持枪的法律,是违宪的,是侵犯了他的第二修正案权利。

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支持了拉西米的观点,宣布那部禁止家暴犯持枪的联邦法律违宪。

第五巡回法院做出判决的过程,也非常有意思。当时,联邦最高法院刚刚就“布鲁恩案(Bruen)“做出了判决,最高法院在“布鲁恩案”中认为:当枪支管控措施受到宪法第二修正案的挑战时,政府就必须得证明,相关的控枪措施,符合美国对枪支管控的历史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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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第五巡回上诉法院以最高法院刚刚在“布鲁恩案”中的判决为依据,认为禁止家暴犯在有限制令情况下持枪的法律,不符合美国对枪支管控的历史传统,因此判决拉西米胜诉。

联邦政府当然不服,于是司法部在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

因此,该案就成了“美国诉拉西米案”。

最高法院的多数派大法官,也被第五巡回上诉法院的决定吓了一跳,他们认为,第五巡回上诉法院误解了最高法院在“布鲁恩案”中的意思。

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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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说:枪支管控措施,不是非要完全和历史传统一样,不要一板一眼地去对比,并不是要求完全与历史传统相同。当法院审查现代的枪支管控措施时,要采用类比法,差不多相似,就行了,不要去严格地对比。否则,就不可能有现代的控枪措施了(stating that in comparing modern gun control laws to historic tradition, courts should use similar analogues rather than strict matches.)。

巴雷特大法官则在协同意见中写道:让21世纪的法律遵循18世纪时的政策选择,将使得我们的法律被困在琥珀之中。(requiring21st-century regulations to follow late 18th-century policy choices, giving us 'a law trapped in amber.)

基于上述理由,最高法院宣布那部禁止家暴犯持枪的联邦法律不违反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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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是唯一支持被告拉西米意见的大法官,他的理由,与第五巡回上诉法院的三位法官是一样的。他认为现在的控枪政策,也必须与美国的历史传统严格相同。

我的看法是,现代的控枪政策,不需要完全与历史上的政策相同。否则,相关立法就止步不前了。今天发生的事,也终将成为历史。对于我们而言,1850年是历史。对于1850年的人而言,1791年是历史。难道1850年的美国,就不能制定一部符合彼时情况的控枪法律吗?

控枪是应该的,禁枪就不行了,禁枪违反了宪法。

最高法院在这次的判决中也说:“第二修正案的权利(持枪权)不是无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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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的人,尤其是还身负法庭限制令的家暴者,当然不应该拥有持有枪支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