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聚焦】衡水市市场监管局广告发布行为合规提示

在“七一”建党节、“八一”建军节即将到来之际,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广大经营单位对违法违规广告的认识,自觉规范广告宣传行为,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广告发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发布广告合规提示。

1、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2、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4、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5、开展广告发布业务的互联网媒介单位应当充分履行监管审查责任,通过技术手段,及时防范和制止虚假违法广告。

6、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7、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8、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9、酒类广告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严禁发布使用、宣称“专供”“特供”“内供”“军用”“国宴”等标识销售商品的广告。

10、不得发布烟草广告。(含电子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