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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租是指房屋出租超出法定人数或人均面积低于5平方米,或将原有的房屋格局进行违法分割出租,从而牟利的行为。群租不仅危及消防安全,如违规分隔房间、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等导致的火灾风险,还包括治安隐患,如未登记承租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这些隐患严重威胁着租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给城市管理和社区和谐带来挑战。

01

案情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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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图与案例无关联)

某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小区一户室内存在群租现象。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该处房屋被分割成多个小空间,共有18人居住在内,一个空间的居住人数最多达到5人,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法定标准。据了解,这处房屋是由二房东租借给附近一处工地的负责人,提供给建筑工人居住。执法队员结合法律条款对二房东和工地负责人进行教育劝说并说明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要求二房东限期整改。

矛盾聚焦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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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图与案例无关联)

二房东为了牟取经济利益,将房屋违法分割出租,严重违反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二房东”为了实现租金收益最大化,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将客厅、餐厅进行隔断,将原本非居住功能的空间分割出租,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严重损害了社区的安全和稳定。且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二房东仍未改正隔断群租的违法行为,最终,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二房东作出了 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03

法宝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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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最小出租单位) 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条 (最低人均承租面积和居住人数限制)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 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承租面积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 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

第十五条 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三)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四)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五)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禁止违反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将住房用于群租。

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出租住房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注】部分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