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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张某入职A公司,担任运维主管,其多次怀疑遭到同事李某的针对。某次A公司召开工作会议,通报了张某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张某认为这是同事李某在领导面前进“谗言”的结果,便在开会时辱骂李某。会议结束后,张某追到办公室继续辱骂李某。

A公司向张某出具了《处罚决定书》,载明:张某未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并且在公司工作会议上辱骂同事,影响极坏,严重违反了公司纪律,故按照《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这是A公司迫使其离职的手段,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A公司予以否认,张某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A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不违法,驳回了张某的请求。张某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张某认可《员工手册》签收单上为其签字,表示公司未向其发放《员工手册》,但没有提交证据。A公司表示在OA上公示了《员工手册》的内容,张某亦认可其拥有OA账号并实际使用了OA。《员工手册》明确载明员工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总经理进行申诉,也可以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投诉,但经询问,张某未通过上述途径捍卫自己的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有权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据此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法律不可能对劳动关系的方方面面均作出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就成为法律的必要补充,对员工行为具有约束、指导作用。如果企业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员工的禁止性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强制性规定,且经过民主程序、公示公告的,员工已明确知晓此类规范,理应遵守。

另外,在公共场合辱骂他人有违社会风俗,与社会传统道德背道而驰,甚至有违法的可能,即使企业制度中未对辱骂他人作出规定,尊重他人也应当是劳动者应具备的基本素养。在此情形下,公司有权依照规章制度解除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无需承担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义务。

《员工手册》不仅用于约束员工的行为,也是员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劳动者有义务遵守《员工手册》,并应善用《员工手册》,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意气用事。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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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杲先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