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位普通的打工妹将公安局告上法院,令人震惊的是这场官司打了整整9年才终于胜诉。
黄某已经在深圳打工很多年了,在偌大的深圳黄某每天上班都很麻烦,公共交通非常拥挤。为了方便上班,黄某开始省吃俭用攒钱买车。
终于,黄某一天用攒了很久的1600元买了一辆电动车。黄某非常开心,接下来三天都骑着电动车上班,但就在第三天,电动车被当地的公安局以超标为由扣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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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不敢相信自己刚买的车就这样没了,她急忙向公安局提供了自己购买的电动车的发票、合格证书等其他参数指标证明自己的电动车是合格的,并没有超标。
巡警对黄某提供的相关证明不予认可,仍然对黄某的电动车做出了扣押的行政处罚。
黄某实在没有办法了,将负责的巡警所在的公安局告上了法院,向法院诉请其购买的电动车是合格的,有相关证据为证,而巡警不是交警,其扣车的行为是违法的,应该撤销处罚,将电动车还给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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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警所在的公安局对此也提交了答辩状,并提供了电动车现场称重的照片和数据,证明黄某的电动车是超标的。
但是公安机关提供的这项证据法院不予认可。原因是这份证据存在明显瑕疵,称重现场的照片没有真正显示出这辆电动车的车架号和电击号,称重时也并没有黄某的到场确认,因此,不能证明超标的车辆就是黄某的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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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的要求,公安机关还向其提供了《关于限制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但由于这项通知没有通告文号,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有进行公示,所以也不予认可。
而相反,黄某提供的发票、合格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其电动车没有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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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院判决撤销公安局对黄某电动车的扣押处罚决定。
一审判决下达后,公安局不服判决,又提起了上诉,二审仍然维持了原判。但这个案件前前后后却一共经历了9年之久才终于尘埃落定。
但黄某的电动车由于打官司历时时间过长而不能继续使用,这又该如何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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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黄某的电动车到底有没有超标?巡警的扣押处罚违法了吗?一个普普通通的案件为什么会持续9年之久呢?
从法律层面如何评价这个案件?
首先,对于本案的判决,应该如何评价?
根据法院对此案的评判,黄某的电动车是没有超标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黄某向法院主张自己的电动车没有超标,于是向法院递交了能够证明的证据,法院对证据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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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答辩时主张黄某的电动车超标了,但是提供的证据总是存在瑕疵,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能确认,因此不能证明电动车超标。
所以原告黄某的主张得到认可,也就是电动车没有超标,公安局应该撤销扣车的处罚。
在民事法庭上,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穷尽所有手段,尽自己所能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使法官的心证偏向自己一方。
其次,即使电动车超标了,巡警不是交警,他们的扣押处罚有没有违背法律规定呢?
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第38条对此做出了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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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行政处罚必须要经过相应的程序规定,否则将会造成行政权利的滥用,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对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有利于行政公开增进国家行政工作的透明度,也有利于社会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公安机关要对黄某进行行政处罚,就必须将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的程序全部进行公示通告,但却不能拿出不容置疑的证据来证明,无法说服法官。因此公安局的行政处罚是违法的,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应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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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此案前后共历史9年之久,黄某的电动车早已不能使用,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呢?
关于这一点可以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对他人财产进行扣押等强制性措施,造成了他人财产的损失,受害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由此,公安局巡警违法对黄某的电动车进行扣押,造成了黄某的损失,应当向黄某赔偿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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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最终尘埃落定,黄某得到了应得的赔偿,但却耗费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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