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本报从信用中国获悉,由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近日,宁波海湾重工有限公司被罚款13.2万元。

本报注意到,经查实,当事人宁波海湾重工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在浙江省北仑区郭巨街道白洋线碧兰咀段66号实施了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等行为的行为。

宁波海湾重工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第四十五条2、第四十六条3、第四十七条4、第四十八条5、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宁波海湾重工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元整(¥132,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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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还注意到,据处罚决定书显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甬仑环责改字〔2024〕39号已于2024年5月17日由当事人受委托人戴某宁签收,同时已告知逾期不改正的法律后果和救济途径。2.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20]10号)中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表6-3),考虑空间、设备密闭情况、逸散范围、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等裁量因素,拟处罚款伍万陆仟元。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叁万贰仟元。

此外,本报还注意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甬环仑罚﹝2024﹞35号,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处罚机关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4-06-30。

本报通过天眼查了解到,宁波海湾重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白洋线碧兰咀段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74217726X0,法定代表人为旷军,是一家以从事金属制品业为主的企业。(文|中国基建报 赵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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