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某系一名高考毕业生。高考结束后,经他人介绍,他到老家附近的一家工作室做兼职。该工作室系境外赌博网站的充值代理商,从赌博网站购买游戏分数后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账号为参赌人员进行上分充值,从中赚取差价。吴某在工作室工作一段时间后,帮助参赌人员累计向平台充值19.3万余元,获利1.5万余元。

检察院认为吴某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10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吴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对吴某作出有罪判决。

部门说法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赌博类犯罪也朝着网络化、虚拟化发展,网络赌博逐渐成为赌博类违法犯罪的主要形式。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利,为赌博网站充当代理并发展会员,以此获得赌博网站的返利,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暑假即将来临,不少中高考毕业生、大学生都会兼职工作,一方面提升自己社会实践,另一方面可以赚取部分费用。同学们在寻找假期兼职时也要擦亮双眼,切莫因为一时财迷心窍,成为犯罪的“帮凶”,触犯法律红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整理/南海融媒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