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庆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安徽中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并罚款23.5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皖宜环罚〔2024〕16号。

2024年4月2日、4月3日及4月7日 安庆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1、该公司2024年3月12日出具的芜湖天航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PTT-2402221)显示8个排气筒共24个颗粒物监测数据,实际只有2个颗粒物监测数据;

2、该公司2022年8月2日出具的安徽润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PTT-2207328)中颗粒物采样报表电子文件内容被人为修改。该公司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共有9项证据证明。

2024年6月14日,该公司提出陈述和申辩,称因公司管理不当但是并非主观刻意造假,采样员工偷懒以其他样品代替为骗取公司采样补助。关于宜环罚(2022)5号、6号,公司违法行为是在2022年3月发生,并非两年内,同时夏西涛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定居合肥只是负责公司业务管理,并非参与这两份报告的主要负责人,造成此次处罚的应当为日常管理报告主任为主要负责人。公司主观上绝对没有要求员工违规操作,目前公司已经开始着手进行人员遣散、仪器设备变卖处理以备还于贷款及罚款。鉴于公司此次违法行为较轻,且积极主动采取整改措施,没有环境危害后果;按照实事求是、罚教结合的原则,恳请减轻处罚。

安庆市生态环境局复核意见如下:

1.作为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你公司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开展监测活动,你公司员工采样行为弄虚作假、公司依据伪造的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公司应当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表12-3 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裁量标准”、“表12-4 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对“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注释为“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据此,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应由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计。“宜环罚(2022)5号、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为2022年10月26日,未超过两年。

3.本案处理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要求“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夏西涛职务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是主要负责人,而你公司日常管理报告的主任则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安庆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业整顿;

2.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伍仟元整(¥23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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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庆市生态环境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