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食品有保质期,其实不仅仅是食品,法律权利也是有“保质期”的。
啊?我还是第一次听说法律权利也有“保质期”!我得赶紧来了解一下!
好的,大家可以通过下面的一起案例,共同学习~
案情回顾
李四向张三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张三现金七万五千元整。”借条出具后,张三提供了借款,双方未就利息、还款时间等进行约定。2020年6月,张三向李四催讨未果后,不了了之。2024年1月30日,张三将李四诉至仙桃法院,要求李四偿还借款。
借条上写的一清二楚,赶紧还钱!
晚了,现在已经过诉讼时效了。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应从出借人开始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本案借条涉及的债权,自2020年6月张三向李四要求还款时开始,至2024年1月30日张三向一审法院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期间也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故张三应承担怠于行使权利的不利后果,对张三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后,张三不服,上诉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经中院依法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诉讼要及时,权利也是有“保质期”的!权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其权利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权利人则丧失“胜诉权”。
嗯嗯,学到了。
在这里也提醒大家,一定要牢记诉讼时效期间,及时有效的行使权利,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并且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话,将追悔莫及。
好的,我也会向亲朋好友告知,让他们也学习学习,避免权利“过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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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仙桃市人民法院
责编:周方婷
编审: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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