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雨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李雨佳与王莉于 2020 年 10 月 11 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2.王莉将腾退补偿款 1322614 元及置换的 240.04 平方米房屋返还给李雨佳;
3.诉讼费由王莉承担。
事实和理由:李雨佳与王莉原系夫妻,二人于2006 年离婚,离婚时判决李雨佳拥有位于 A 号院内北正房中的西数第一间、第二间及第三间房屋及西厢房三间的所有权并拥有院落西侧大门的使用权,且派出所给李雨佳另立户头。2019 年 C 村拆迁工作启动,经测量,李雨佳房屋面积为 331.58 平方米。2020 年 8 月 4 日正式开展测量工作,王莉联合拆迁办经理孙明及赵强,将原本属于李雨佳所有的 331.58 平方米的院落面积登记于王莉名下。
李雨佳多方沟通均未见成效。2020 年 10 月 11 日,在王莉及案外人孙明、赵强的联合胁迫、恐吓下,李雨佳迫于无奈与王莉签订协议书,约定李雨佳同意在王莉给其一套 66.19 平方米的集中式住宅及 35 万元后,双方对 A 号院拆建事宜再无争议。因该协议系王莉利用李雨佳处于危困状态时签订,应属无效,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王莉辩称,李雨佳所述不属实,没有胁迫、恐吓李雨佳,是李雨佳找律师起草的协议书,协议书是有效的,故不同意李雨佳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李雨佳与王莉于1992 年 5 月 27 日登记结婚。2006 年 10 月 30 日,李雨佳与王莉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载明:“……二、财产分割问题:位于北京市大兴区 A 号房八间,男女双方各四间,配房三间归女方所有。所有房产最后都归孩子所有。三、债权债务问题:无。”
2020 年 10 月 11 日,甲方王莉与乙方李雨佳签订协议书,鉴于:1.A 号院内的北正房 7 间,其中西数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归乙方所有;院落西侧大门归甲乙双方共同通行使用;A 号院内的西厢房三间归乙方使用。甲乙双方现就 A 号院迁建后所得利益进行分配,约定如下:一、甲方向乙方承诺:由乙方享有面积为 66.19 平方米集中式住宅一套,在甲方进行选房时,该集中式住宅登记在乙方名下。
二、甲方向乙方承诺:自迁建主体向甲方支付补偿款后3 日内,向乙方支付迁建所得补偿款 35 万元。
三、若甲方违反第一条约定,则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 万元。
四、若甲方违反第二条约定,则甲方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使用费,以补偿款35 万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二为标准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五、双方就A 号院迁建事务,再无任何争议。双方均认可上述协议书由李雨佳找律师起草,但李雨佳称条款均按照王莉的要求所拟。
后A 号院进行异地迁建,李雨佳签订协议获得 66.19 平方米集中式住宅一套及 35 万元补偿款。王莉签订协议置换宅院一套并获得补偿款 1322614 元。
裁判结果
驳回李雨佳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李雨佳在本案中以胁迫、显失公平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李雨佳与王莉签订的协议书,系李雨佳找律师草拟,其知晓协议书内容,李雨佳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到胁迫签订协议书,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协议书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现李雨佳与王莉已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该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故对李雨佳要求确认与王莉签订的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李雨佳基于协议书无效主张的返还财产,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一、证据在主张权利中的关键作用
在本案中,李雨佳主张协议书无效是基于受到胁迫和显失公平,但由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受到胁迫签订协议书以及协议书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最终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这凸显了在法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当事人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在面临类似情况时,当事人应在签订协议等重要环节中,尽可能收集和保留能够证明自己真实意愿和受到不当影响的证据,如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
二、明确法律概念,正确选择诉讼请求
李雨佳以胁迫、显失公平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然而这种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在法律规定中,受胁迫或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而非确认无效。这提醒当事人在面临法律问题时,应准确理解法律概念,正确选择诉讼请求。同时,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也应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正确的法律建议,避免因错误的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三、谨慎签订协议并确保真实意愿表达
李雨佳与王莉签订的协议书系李雨佳找律师草拟,这表明当事人在签订重要协议时可以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然而,即使有律师参与,当事人也应确保自己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并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在签订协议前,当事人应仔细审查协议条款,对不明确或有疑问的地方及时与对方协商修改。如果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感到受到不当压力或存在不公正条款,应及时采取措施,如拒绝签订、寻求第三方见证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确保协议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四、履行协议的重要性
在本案中,李雨佳与王莉已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对协议有效性的判断。一旦签订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认为协议存在问题,应在履行协议前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在履行后再主张协议无效。否则,不仅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还可能因违反协议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在处理法律纠纷时,证据的收集、法律概念的准确理解、协议的谨慎签订和履行等方面都至关重要。当事人和律师都应高度重视这些问题,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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