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4日,寿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寿县通淝路中段一项目工程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未采取封闭方式清运,造成遗撒建筑垃圾污染通淝路、楚都大道、寿春路、安丰路及瑶海大市场路面。遗撒建筑垃圾污染区宽2.5米,长2000米,面积5000平方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城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处以人民币叁万伍仟圆整(¥35000.00)的罚款,该公司服从处罚决定并按时缴纳罚款,该案顺利结案。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寿县城管

▌编辑:龙震琳

▌审核:小红花

▌抖音号:@shouxianren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