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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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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3日,镇江市丹徒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工作人员在对江苏华元焦化有限公司焦炉烟囱排口进行废气监督监测时,发现该公司焦炉烟囱排口废气严重超标。根据丹徒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焦炉烟囱二氧化硫四次实测浓度均超过《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因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丹徒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了镇徒环罚[2017]58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30万元。因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缴纳罚款,丹徒区环境保护局决定加处罚款30万元,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02

裁判结果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丹徒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镇徒环罚[2017]5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裁定对丹徒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镇徒环罚[2017]58号行政处罚决定及加处罚款30万元准予强制执行。

03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案江苏华元焦化有限公司非法排放严重超标的废气,污染环境。在被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后,未及时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人民法院经审查,在对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同时,对加处30万元罚款的执行罚准予执行。通过对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和执行,依法支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有效惩戒环境违法行为。该强制执行行为有助于维护环境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编辑|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杨蕊

审核|王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