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贸易和日常生活中,货物运输是一个极为常见且关键的环节。然而,有时候我们会遭遇令人头疼的问题——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了。那么,这个时候究竟应该由谁来负责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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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3日,王先生委托案外人刘某在某软件公司所管理的平台上发布订单,将位于A市的材料板运送至B市。订单发布后,李某在平台接单。

11月4日,李某安排司机张某运输货物。当天5点左右,李某装货完成,并拍照发给王某,证明此时货物完整。

11月5日晚上11点左右,因运输车辆侧翻倾倒,导致货物损坏。该运输车辆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事故发生后,王先生与李某、张某、物流公司、软件公司就货物损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张某、物流公司、软件公司共偿还货物损失8.8万元及其它费用1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王某以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王某与李某之间成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货物运输途中发生损坏,李某作为承运方应当对货物的毁损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货物损失的认定,应当是事故发生时货物受损的实际价值。王某自认事发后探查货物时有6包全部毁损,剩余1包完整,价值1.3万元,李某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对货损价值未申请司法鉴定亦未提交其他证据,法院参照案外人向王某约定的市场购买价,对其货物损失认定为7.5万元。

王某主张的其它费用,均系王某为实现其合法权益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且双方运输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法院对依法认定的部分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张某、物流公司、软件公司并非涉案运输合同的相对主体,王某的该起诉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八百三十二条、第八百三十三条、第八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李某赔偿原告王某货物损失7.5万及其它费用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