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2家农业发展公司因虚开普通发票被移送公安,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株洲#

202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株洲市有2家农业发展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家农业发展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株洲盛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8月13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票面额累计489.94万元。 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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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株洲汇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8月13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票面额累计490.3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有2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如下:

情节严重:(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2)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2)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根据规定,上述2家农业发展公司虚开的金额都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其责任人员将面临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解释》是2024年3月20日正式施行的,施行以前,并没有相关文件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由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予以把握。在此之前,株洲地区虚开发票罪案件,虚开金额400多万元的,也有争取相对不起诉的案例,例如:

1.1.案例一:徐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攸县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曾某某经邓某某介绍,以徐某某实际控制的江西A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与攸县多家医院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医疗器械,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101份,金额:4701528.25元,税额:141045.62,价税合计:4842573.87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明确后,虚开金额250万元以上的,是否还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可以。但是,几率会比标准未明确前更小了。

对于虚开金额在25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2.1.案例二:龚某、龚某某虚开发票案

2.2.审理法院: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龚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被告人龚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价税合计148400694.81元),被告人龚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价税合计3200多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龚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某、龚某某所起作用相当,主从关系不明显,不予认定主从犯。被告人龚某、龚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在庭审中,被告人龚某、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均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本院对公诉人对被告人龚某、龚某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龚某、龚某某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龚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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