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湾财社记者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日前,南山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了《南山“6·27”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6月27日,在南山街道创新六街项目工程施工现场,1名工人在天花吊顶内进行检修作业时发生触电,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人民币。

经调查认定,南山“6·27”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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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经过:

天花吊顶内进行检修作业时,工人发生触电

经了解,6月27日下午1时50分左右,徐某友(死者)和韦某全在负一层进行配管、灯具调试、水电排查等作业,徐某友和韦某全检查到事发房间时,发现房间有一个灯不亮,便准备检查一下。徐某友将事发房间左侧门口的开关箱电源总开关断开,徐某友打开天花检修口进入天花顶上,韦某全在地面协助。

2时许,韦某全发现上半身趴在检修口的徐某友有触电症状,立即通知南宁某劳务公司管理人员李某来,随即南宁某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薛某、班组长叶某治也赶到现场,李某来去电井将总闸关闭,一起将徐某友缓慢平放至地面,并立即对徐某友进行心肺复苏。

随后,南宁某劳务公司通知了中建某公司项目经理邢某涛,邢某涛按照应急程序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及公司,班组长叶某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在120电话指导下继续对徐某友进行心肺复苏抢救。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对徐某友进行现场抢救,最后徐某友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徐某友,河南省台前县人,南宁某劳务公司工人,经鉴定,死者徐某友系触电死亡。此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70万元。

事故原因:

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检修电灯

据调查分析,结合第三方安全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

1.徐某友个人安全意识淡薄,在不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的情况下,违反规定进入天花作业检修电灯,作业时身体不慎触碰到天花板内裸露的线头,同时身体其他部位与天花上金属构件接触形成回路,导致其触电身亡。

2.涉事房间电源开关火零线处于接反状态,导致徐某友关闭涉事房间电源开关后,事发位置处导线依旧处于带电状态。天花内电线线头裸露,存在漏电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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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原因为,中建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问题。

(1)进行电线铺设作业时违反规定用蓝色电线做火线,导致火线零线接反,现场断电后电线仍处于带电状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场检查不到位;

(2)天花内电线线头裸露,存在漏电风险,未及时排查风险隐患。

(3)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徐某友在不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的情况下违规进入涉事房间天花板作业的行为,对工人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另外监理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监理工作职责,日常监理巡查过程中未能发现工地现场存在工人违规作业的情况,对作业现场监理不到位。

处理建议:

中建某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已被红色警示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中提到,中建某公司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并由区住建局依据行业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中建某公司项目经理邢某涛作为该公司在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并由区住建局依据行业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监理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对作业现场监理不到位,日常监理巡查过程中未能发现现场存在工人违规作业的情况。建议由区住建局依据行业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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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孙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