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以下驾驶人有吸毒情形,按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自2024年9月19日-2024年10月18日为公示期,请以下驾驶人在此期间来我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者,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将依法给予强制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通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2024年9月19日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