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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冀1003执114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与申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冯某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申越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申越,男,199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旺村镇申王文村北大街华安里二号。

二、执行依据

(2022)冀1003民初5904号民事判决书

三、执行标的

107934元

四、悬赏金额

凡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申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发现、已控制但暂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奖金。

五、悬赏时限

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法官:王瑞举

书记员:张文杰

16630618530、0316-2117701

七、邮寄地址

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10号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521办公室。

案情简介

冯某申请执行申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4)冀1003执1140号,执行依据为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冀1003执1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申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某返还借款本金104000元;二、驳回原告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4元,由被告申越负担。

冯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网络查控等相关工作,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为失信人。

本院郑重承诺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换区举报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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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申越,男,199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旺村镇申王文村北大街华安里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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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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