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选择信访这一投诉方式前,对信访部门的职能存在一知半解,认为只要通过信访提出诉求,各地信访部门就是解决问题的职能单位,越向上反映问题处理部门就越能够重视。在此期间,也往往存在重提出诉求而轻准备证据材料的情形,同时对信访相关法律法规未深入了解,这也导致了准备不充分,诉求不被理解,长久以往,甚至陷入茶不思饭不想、思想偏执的泥潭。

那么,在选择信访这一投诉方式前,一般人会存在哪些错误认知和错误行为,大致分为以下15种类型。

1. 只知信访不知其他投诉方式。一般情况下,对合法权益的维护方式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种,非诉讼方式有很多种,除了12345和信访,其他的包括调解、复议、仲裁等,但很多人对后者不了解。

2. 一味的拒绝调解或和解。很多人认为调解就是“和稀泥”,通过牺牲个人的部分利益来换取对方的即刻支付。但信访部门化解诉求的主要方式就是调解,可能是会同职能部门联合接访来化解,也可能是通过引导签订和解协议(停诉息访协议)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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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期望即刻解决问题。相较于12345的快速办结,信访有“15日内受理、60日内办结”的流程规定。虽然对于简单的诉求有简易办理的规定(类似于法院速裁程序),但很多历史遗留问题、牵扯多部门的问题需要较长的调查处理时间。

4. 忽视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区别。许多信访人谈及几年、十几年前发生的问题时,会讲述一些无法用证据佐证的“客观事实”,比如当年拆迁时物件未补偿等。而任何的“客观事实”在证据出现前始终处于“存疑”状态,而法律事实是指经过证据证明了的客观事实,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5. 习惯性将怒气撒在信访工作人员身上。当处理意见书中记载的内容与内心预期不一致时,习惯性的将怒气撒在信访接待人员身上。寄希望通过语言侮辱等方式获得问题的“化解”。在任何时候,信访只是起到“转交”“协调”作用,对答复不满意可以向上级部门复查、复核。

6. 存在信上不信下的心理。当事项的办理进展、结果达不到心理预期时,部分信访人会认为是反映的层级不够,习惯性的向上反映。但由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规定,任何事项都会最终被转给属地职能部门。

7. 存在信访不信法的心理。按照一般流程,对复议、行政履职回复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应当申诉、上诉,对信访行政三级程序终结的应当自觉停访。但有时存在“诉后又访”“终而不结”情形,这也导致很难做到“事心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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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找错政府职能部门。由于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法定程序不了解,会出现找错部门的情况。比如,当出现商家预付卡充值问题时,一般是找当地商务部门而非市场监管部门;出现儿童校外培训机构跑路问题时,一般是找当地文体旅部门而非市场监管部门。

9. 故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趋利避害”虽然是人的天性,但去信访部门反映问题时需要如实反映事情的全过程,以方便后期“对症下药”“一案一策”。很多信访人认为只要不说信访部门就不知道,但信访事项的办理并非是信访部门,而是了解情况的职能部门。

10. 喜欢随意“扣帽子”。“不作为”“乱作为”成为部分信访人的口头禅,但是否存在上述行为的前提是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具有合理性。如果问题“久拖不决”的根源是诉求本来就不合理,那么并不存在工作不作为情形。

11. 喜欢“煽风点火”。在反映信访诉求时,并不存在“人多力量大”的可能性,不管反应同一诉求的有多少人,都必须选取不超过五人的代表,相关部门更多的是和代表们接洽。

12. 存在触犯法律的可能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将滞留、侮辱工作人员、借机敛财等六类行为列为禁止性行为,信访工作法治化中“维护秩序法治化”也规定打击信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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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信访工作人员存在过高期望。信访事项能否化解的关键在于诉求是否符合情理法规定,而非个人官职大小。很多信访人将期望寄托在信访工作人员身上,认为有编制的处理结果会好于没编制的,职位高的处理结果会好于职位低的。

14. 完全忽视时间节点。任何行政程序都具有时效性,超期可能会被视为放弃救济。在信访程序里,复查、复核都有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的规定,一旦超期程序自然终结。

15. 过度宣扬自己信访经历。很多信访人喜欢在旁人面前炫耀自己信访经历,传播自己“信访方法”,殊不知可能构成违法。

任何信访事项的化解目标都是“事心双解”“定分止争”,或者被称为“案结事了人和”。但这是一种三向发力的过程,对信访人来说,准备经证据证明了的客观事实,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序反映问题;对信访部门来说,及时督办诉求合理事项,对疑难问题牵头梳理化解;对职能部门来说,依法依规回复,快速解决急难愁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