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部署,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以“护民生”为中心,全力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筑牢潮州市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底线,依法查处了一批电动自行车违法案件,切实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助力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为实现警示教育作用,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潮安区枫溪镇某胜摩托车行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的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2月2日,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潮安区枫溪镇某胜摩托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单位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后座,改变原电动自行车整体外观形状和整体重量,在未经认证机构认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

该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改装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潮安区凤塘镇某五摩托车行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24日,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潮安区凤塘镇某五摩托车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单位存在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饶平县某斌摩托车行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案2024年4月26日,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饶平县某斌摩托车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单位存在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湘桥区某记摩托车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湘桥区某记摩托车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为TDT1348Z)经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反射器、照明)”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布线”项目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判定为总体严重不合格。 2024年6月3日,湘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该车行送达《检验报告》,该车行对抽样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

该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湘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李某伟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潮州市湘桥区李某伟经营的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为TDR45Z)经经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反射器、照明)”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布线”项目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判定为总体严重不合格。

2024年6月3日,湘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该车行送达《检验报告》,该车行对抽样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

该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湘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饶平县某超车行销售未申请变更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案2024年7月16日,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饶平县某超车行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单位存在擅自销售未申请变更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