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律师碰掉法院信号屏蔽器面临行政拘留?》的新闻,正被众多的媒体报道,也引起了诸多法律人及网友的热议,今天就来梳理一下这个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及个人观点。

根据“南方周末”的报道,9月20日上午洛阳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一刑事案件,休庭期间律师们发现,律师休息室、洗手间都被法院按上了无线电信号屏蔽器,导致自己跟外界失去了联系,也查询不到相关的法律资讯。

有律师发文称,不仅案件开庭时,法庭内安装和开启了屏蔽器,当时的律师休息室被足足按了6个屏蔽器,男女洗手间还按了两个。律师开庭时已经提出了异议,但没有得到法院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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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休息时,曾某律师认为,“在非审判场所和非审判时间,使用屏蔽器不具有正当性”。于是就关掉了一个,关第二个时够不着,在一实习律师的提醒下踩着沙发用手机触碰关闭。谁知屏蔽器按装不牢,屏蔽器掉到了地上。

法院的法警在查看掉下来的屏蔽器。(来自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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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下午开庭结束,曾律师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龙门派出所传唤留置,传唤证显示理由是涉嫌故意损毁财物。9月21日早上5点左右,“警方口头说我的行为扰乱单位秩序,对我做出拟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曾律师提出了复核申请,暂未获答复。

9月21日晚上,建议用手机关闭的实习律师也被警方传唤。媒体报道,洛阳警方以其扰乱单位秩序已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不过根据实习律师的申请,暂缓执行。

从法院内发生的事情,后来公安机关介入看,应该是法院报的案。从拘留理由由“涉嫌故意损毁财物”变成了“扰乱单位秩序”上看,曾律师的行为,应该是对屏蔽器没有造成财产损失,只是关闭屏蔽器的行为被认为是扰乱单位秩序。

问题一:律师休息室、洗手间,可以安装手机信号屏蔽器吗?

我国实行严格的无线电信号设置管理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设置无线电信号干扰装置,其中就包括手机信号屏蔽器。未经审批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我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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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规定,无论法院在开庭时设置并启用手机信号屏蔽器,还是在律师休息室、卫生间,都“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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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涉事法院设置了这么多的手机信号屏蔽器,是否经过了当地经信部门的审批?有媒体报道,上述事情发生之后,法院“9月23日关闭了律师休息室和厕所的屏蔽器”。想想也知道,经信部门怎么会批准卫生间安装屏蔽器呢?

如果法院未经审批许可而擅自设置手机信号屏蔽器的话,这就是违法行为。这既扰乱了正常的司法诉讼秩序,侵害了国家和社会的“空中电波秩序”,也侵害了律师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关掉屏蔽器,不过是在恢复正常的诉讼秩序罢了。

问题二:什么是治安处罚法中的“扰乱单位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据上可见,只有扰乱行为达到了“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而且是“情节严重”的程度,才会受到治安处罚拘留五天的行政处罚。律师关掉一台手机信号屏蔽器的行为,是否构成且达到了触发该条法律规定适用的程度呢?

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公通字[2018] 17号)的规定,在执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①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扰乱单位秩序的;②扰乱单位秩序,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的;③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④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⑤持械扰乱单位秩序的;⑥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据上可见,即便是法院在律师休息室、卫生间安装手机屏蔽器经过了当地经信部门的审批,律师只是关掉了八个中的两个,是否达到了让法院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程度呢?即便达到了“不能正常进行”的程度,也仅是罚款200元到顶了,想要拘留五天,还需要有暴力威胁手段、经劝阻仍不停止、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情节严重”要求,律师有这些情节吗?

无论是法院,还是公安机关,作为执法司法机关,本应该率先带头守法,而不应该按照自己的工作需要,随意的突破法律规定。不知道涉事的刑事案件是不是“依法公开审理”的,即便不是公开审理的,在律师休息室、卫生间设置屏蔽器,都已经超越了常人的理解程度,等于将所有人都视为潜在危险分子对待。

问题是,律师及案件旁听人员进行手机通信、上网发布信息等,怎么就走到了司法案件审理的对立面呢?如此严格的屏蔽手机信号,跟现在很多法院推行的手机不准带进法院的内部规定,已经不光是法律规定的贯彻执行、参与诉讼人员通信权益保障问题了,而是关系司法公开、司法感受等公信力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