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寻衅滋事的文章屡发屡删,都不想再重发了。再重发,我自己都要被扣上这个帽子了。有张庆方和张文鹏的前车之鉴,我是不是应该三缄其口呢?很多朋友也是这么劝我的。比如洛阳的那个拟要被行政拘留的某律师,素昧平生,我说与不说都一定能改变什么,但如果法律人连自己的权利都维护不了,何苦学法律呢?如果连自由发声的风险都不愿意冒,还做什么刑辩呢?

事实其实很简单,洛阳中院在某涉黑案庭审期间,在法庭上、律师休息区以及男女卫生间安装了大约十五个手机信号屏蔽器。在抗议和报警无效后,辩护律师曾武在休息期间就自己动手进行关闭,不慎把安装不稳的屏蔽器碰落在地,洛阳中院报警后,曾武律师就被洛阳公安带走,警方以“扰乱单位秩序”拟对曾律师作出行拘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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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代理某些重大刑事案件时,也曾遭遇过法院装手机信号屏蔽器,当时我的做法是 ,在庭审发言间隙,公开提出来,指出这种做法侵犯了律师的通信自由权,合议庭未置可否,但减少了屏蔽器的数量。 在庭审休息时,我也曾多次主动关闭 信号屏蔽器,好在当时法官和法警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为难我,否则我可能被拘好几次了。现在,我该投案吗?

手机信号屏蔽器的原理是通过发射特定频率的信号,以一定的速度从前向信道的低端频率向高端扫描,在手机接收报文信号中形成乱码干扰,使得手机不能检测出从基站发出 的正常数据,从而阻断手机与基站之间的通信。所以从工作原理上说,它是一种无线电设备。按照《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有公司为防止员工在上班时间玩手机、看手机而影响安全生产,在操作车间内私自安装了多台手机信号屏蔽器,就被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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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么 有权安装手机信号屏蔽器呢?推测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的通知》第七条“对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禁止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采取屏蔽网络信号等必要技术措施,防止庭审活动信息被不当传播,确有使用必要的,需经人民法院准许”。但这个“重大敏感案件”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涉黑案件算不算,没有界定。很多涉黑案件连七人合议庭都不愿组成,怎么在保障权利时不算,在限定义务时又算呢?何况,这些措施的目的只是为了防止庭审活动信息被不当传播,而不是为了限制律师的通信权。我在开庭时想联网查个司法解释,想收个短信,凭什么禁止?

别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是根本大法。其次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这是国务院颁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的通知》算什么?一个部门的内部规定而已,位阶上怎么对抗国家根本大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洛阳中院可以拿着鸡毛当大旗吗? 既然 法院的做法已经违背 了 宪法和行政法规,属于违规 使用屏蔽器侵犯律师的通信自由权,那是否可以排除妨碍呢?当然可以。怎么没有律师从这个角度去主张自己合法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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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到律师碰掉屏蔽器的事情。有很多在场律师都可以作证,庭审休息时,屏蔽器也没有关闭。庭外的律师休息室和卫生间也装了屏蔽器,这不是赤裸裸的违法吗?律师报警在先,公安机关说不是他们管辖范围,这是失职。自行关闭屏蔽器, 这种纠正违法排除侵权行为,怎么就管了呢?洛阳中院你违法在先,拒不纠正,又报的哪门子警呢?而且,律师助理仅仅说了句“可以用手机去关”也被拟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依据又何在?难道公权力想对人不对事的时候,法律只是一个借口么?

行政违法行为,要看其违法的意图和动机是什么,曾律师在参加庭审,只是对安装屏蔽器有异议,报警无效才不得已自力纠正,其目的是为了扰乱单位秩序么?这理由你们自己相信吗?如果是故意破坏,或者想扰乱秩序,第一个屏蔽器就去破坏了,怎么会小心翼翼,去关第二个时不慎掉落呢?怎么不去继续破坏第三个呢?这些细节不应该深究吗?而且行政处罚有一个比例原则,这么轻微的行为,即使违法,至多也是警告,至于行政拘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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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少打行政诉讼案件,这二十年来一共就打过五个,赢了四个,胜率是罕见的80%,其中有告赢湖南某公安局的行政诉讼案据称是该局建国以来第一次败诉,有告赢云南某国税局的,也有推翻湖南省高院行政诉讼终审判决,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胜诉,并作为指导性案例的。从那以后,我再没有接手行政诉讼,以保持记录。这次若真执行了行政处罚,我可以破例为曾律师免费代理,只为守护法律人最后的一点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