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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公检法报复律师的事情层出不穷,报复的手法基本都是对律师进行投诉。可洛阳中院认为投诉律师太小儿科,就玩了一票大的,直接要让公安把律师行政拘留,拘留的理由更是让人震惊:扰乱单位秩序。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李伟平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抽逃出资等罪一案在河南洛阳中院开庭,开庭期间,洛阳中院除了在法庭安装了七个信号屏蔽器外,还在第二办公区第一法庭旁边的律师休息区安装了六个,律师休息区旁边的男女卫生间各安装了一个,加起来一共安装了十五个。这导致律师无法进行正常的通信,也无法使用电脑上网检索材料以及处理工作事宜。对洛阳中院违法安装信号屏蔽器的问题,辩护律师向洛阳公安报案,公安置之不理,称该区域不属于他们管辖。于是辩护律师曾武在休息期间就自己动手进行关闭,在关的过程中不慎把安装不稳的屏蔽器碰落在地,第二天洛阳中院进行报警,曾武律师被洛阳公安带走,从下午五点四十左右至第二天的七点四十左右,传唤时间近十二个小时,随后警方对曾律师作出拟行拘5日的处罚,理由是“扰乱单位秩序”。更离谱的是,曾律师在够不着信号屏蔽器时,他的助理仅仅说了句“可以用手机去关”也被拟行拘5日的处罚

额滴个娘!从来没有听说一个案件的审理,为了防律师,法院竟然安装了那么多的信号屏蔽器与监听器,差点没把我的眼珠子给震出来了。

作为一个喜欢挑刺的人,针对该事件,我有几个问题想问一下,问题如下:

第一、安装信号屏蔽器是有要求的,首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第七条规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

李伟平案显然不属于“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范畴。

请问洛阳中院,你们无视法律的规定,擅自安装信号屏蔽器,是谁给你们的权力?

第二、看完第一问,我掐指一算觉得洛阳中院会把最高法搬出来说是“最高法给我们的权力”。

我们就来看看最高法对这一块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的通知》第七条“对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禁止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采取屏蔽网络信号等必要技术措施,防止庭审活动信息被不当传播,确有使用必要的,需经人民法院准许”。

最高法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里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案件的定义是: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对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具有首案效应的新类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案件。

李伟平案明显不属于最高法规定的四类案件里,请问洛阳中院,你们依据最高法的哪条规定?

第三、洛阳中院在法庭安装信号屏蔽器也罢了,竟然在休息区以及卫生间也安装,你们意欲何为?

退一百万步来说,你们非要硬靠最高法规定的话,可最高法规定安装的范围是法庭,可没有让你们在律师休息区与卫生间也安装,你们把辩护律师当什么了?是小偷?还是图谋不轨的强盗?

第四、安装了那么多的信号屏蔽器(15个)与监听器,如此的如临大敌,如此的把律师当贼一样防着,是那些被告人很冤?还是案件有什么见不得光的地方?

这种操作不得不令人怀疑这案件很冤。

第五、律师发现你们洛阳中院违法安装信号屏蔽器后,先是报警,在警方不作为后才自己动手进行关闭,这种行为是为了制止你们的违法行为,是维持单位秩序,何来的扰乱单位秩序?

第六、曾律师的助理仅仅说了句“可以用手机去关”也被拟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这是要杀鸡儆猴么?

第七、明明知道律师们正在开庭,这么简单的一个事情,可洛阳公安却对律师传唤的时间接近12个小时,让律师拖着疲惫不堪的身躯去开庭,你们到底想干什么?

第八、据该案的辩护律师说你们在律师休息区安装了监听设备,你们这是想干什么?偷听律师说话好研究怎么对付律师?还是以此作为投诉律师的罪证?

第九、洛阳公安是本案的侦查机关,本应回避,却对律师进行传唤并做出拟行政拘留的处罚,这是否属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第十、对洛阳中院违法安装信号屏蔽器的问题,辩护律师曾向洛阳公安报案,可公安不管称该区域不属于他们管辖,可对律师关闭安装信号屏蔽器的问题,洛阳公安又有管辖权了,你们这是在实行双标么?是否有管辖权,你们不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而是看是否对自己有利,对自己不利之事,坚决不做。

02

随着法治的进步,可是律师的执业环境却越来越差,特别是刑辩律师,几乎没有生存空间了,公检法动不动就投诉律师,利用公权力压制律师、报复律师

为什么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事层出不穷,主要原因是欺负、报复律师成本低甚至没有成本,比如来宾中院那几个违法开庭的法官不但没有受到处罚,审判长洪法官还被推荐为先进个人,根本就没有任何的违法成本。

洛阳中院身为司法机关,不但不守法,还明目张胆地违法,利用公权力把报复律师上升到了新高度,这种权力任性带来的危害非常大,影响极其恶劣,会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损害社会的公平正义。

洛阳中院在律师休息区、卫生间安装信号屏蔽器以及窃听器,这种行为严重扰乱律师正当履行辩护职责、破坏律师辩护制度、破坏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公权力作恶才是最大的恶,不受约束的公权力必然蛮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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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作者:彭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