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执行案件法院着急「终本」,是不想管了吗?
「法律解答」
法院终本结案,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法〔2016〕373号)要求进行。其中明确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这就意味着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无权立刻终本结案,而且执行法院想要终本结案必须满足法定的要求,故而并不存在法院「着急」的说辞。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终本的全称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暂时性的终结案件执行,不是执行案件最终的结果。倘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让案件重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而且,一起终本案件,法院必须经过双查,即两轮以上的总对总查询,查找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基本案件终本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
另外,即便案件终本了,当事人仍可以委托律师,让律师与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开具调查令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故而执行终本并不意味着法院不管了,而是希望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法院一起共克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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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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