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公证在推进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保障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宜阳县公证处创新谋划,围绕全县城乡基层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积极探索“公证+行政执法”新模式。2024年6月,宜阳县公证处与全县16个乡镇签订了《办理常年公证法律事务协议书》,全面开展公证参与行政执法工作。这是宜阳县率先在全市进行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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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好有公证参与,要不然这个赔偿款还真的没办法处理了。”香鹿山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感慨道。

2024年9月26日,香鹿山镇人民政府在行政赔偿款交付过程中遭遇难题,赔偿款无法顺利交付到当事人手中,无法及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案情回顾】

2005年,王某某购买位于宜阳县香鹿山镇锦屏大道西侧段村村菜市场内的一处房产,房产证登记房屋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120.26平方米。2011年,香鹿山镇人民政府对该区域进行拆迁改造,对该处房产制作了包括房屋面积及室内装修装饰等附属物测算表,依据《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阳县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宜政[2010]59号)标准对王某某进行了补偿。王某某认为补偿过低,拒绝拆迁。镇政府多次与其协商无果,遂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后王某某起诉,经一审、上诉、再审,2020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3行赔终25号行政赔偿判决书,镇政府应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645229.77元,扣除已赔偿的本金591795元,余款53434.7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其间,镇政府多次与王某某沟通领取赔偿余额款,对方以在外地打工不在家为由拒绝领取。镇政府对生效的法律文书始终无法履行,最终向宜阳县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既明确了法律责任,又确保了赔偿款的安全保管。公证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具有专业的保管能力和严格的规范程序,能够保证赔偿款在提存期间不受损失、不被挪用。一旦赔偿款提存至公证处,就意味着镇政府已经履行了支付赔偿款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领取赔偿款,由此产生的风险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同时,公证处在办理提存公证的过程中,会对整个提存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记录,为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这无疑是为申请人吃下了一颗“定心丸”,也为行政赔偿款的交付保驾护航。

香鹿山镇人民政府通过办理提存公证,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政府依法行政、积极担当的良好形象。公证的介入为行政赔偿款的交付提供了一条安全可靠的途径,相信在公证机构的助力下,行政赔偿款将在合适的时机顺利交付到当事人手中,切实维护行政执法者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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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办理常年公证法律事务协议书》签订后,宜阳县公证处将积极参与乡镇综合执法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文书送达、保全证据、现场监督等各项事务,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跟踪记录,实现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并充分发挥公证处的证明、监督、沟通、服务等作用,为行政决定提供可靠依据,保障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而进一步预防和化解行政执法争议,为提高政府依法执政能力和社会公信力、推动法治宜阳建设提供坚实保障。(丁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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