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麟游县市场监管局紧扣“护民生”这一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麟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麟游县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6月28日,麟游县市场监管局对麟游县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8瓶,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2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的“江小白果立方白葡萄味果汁酒”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标识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21日的该类别商品8瓶,保质期为24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120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一款(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五)款的规定,麟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麟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宝鸡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饿了么平台上未按规定公示入网餐饮企业相关信息案
2024年7月2日,麟游县市场监管局对宝鸡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饿了么平台上未按规定公示入网餐饮企业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7日,麟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宝鸡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饿了么平台上部分入网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对一户入网企业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相关信息,执法人员向该公司下发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13日,执法人员依据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再次到该公司检查时发现麟游县某米线店在饿了么平台上只公示了营业执照,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许可证就在线上从事了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公示入网餐饮企业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麟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麟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胡某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2024年4月30日,麟游县市场监管局对胡某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7日,麟游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胡某经营的麟游县某家用电器经销部销售的电子产品宣称能治疗多种疾病。经查,该店销售的“组合照射器”为电子产品,并无疾病治疗功效,工作人员通过授课方式向前来体验的消费者宣传该产品能治疗多种疾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麟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