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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刻开始,赏心悦事

这是北京肿瘤医院张晓东医生说的一个真实案例:

我本不愿意在微博上说这样的负面故事。

但是,不让大家了解这些,就永远不知道是谁让医生在疾病面前不敢担当,又是谁让原本还可以努力一搏,但却失去了生的机会。

某患者胸壁巨大囊实性占位,临床考虑恶性肿瘤或感染性疾病(脓肿)或合并癌变,考虑穿刺活检有诱发破溃加重感染或肿瘤转移的风险,无论是良性病还是恶性肿瘤都有手术适应证,就在充分告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做了病灶完整切除和部分胸骨切除,术后病理为“结核性脓肿”。

很快患者就痊愈出院,但是医生却接到了司法判决书“由于患者为良性病失去部分肋骨”,判罚医生有过失,赔付患者10余万元。

其实,临床上有很多在术前很难获得病理,最常见的就是胰腺占位,所以经过全院MDT讨论后高度怀疑恶性是可以手术的;也有即使知道是良性肿瘤,但有恶变倾向的也需要手术干预,例如胃间质瘤>2cm者或短时间内快速增长等。

如果都这样判决,那今后就惨了,等明确癌后也失去了手术机会,怨谁呢?

如果这样的判决成为常态,那么以后在术前没有病理的情况下都不会有医生再做手术。

就是这样的患者让医生不得不自我保护,就是这样的判决让更多的医生无法去为患者担当,患者也会失去了救治的机会。

我已经力挺医院和医生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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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公正的宣判,胜过十次普法;一次错误的判决,胜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错误的判决则是污染了水源。

当公平和正义遥不可及的时候,马雅可夫斯基的那句名言“当社会把你逼到走投无路的时候,不要忘了,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就往往会成为人们内心的选择。

医生做手术之前清楚告知病人及家属所有的可能性,也是通过病人及家属同意签字才进行了手术。结果,事后发现是良性就反悔,以一句无赖式的“我不懂,所以我要告你”将良心丧于救死扶伤之地,失凭于救死扶伤之人。恶,莫大于此。

实际上,在临床上,对于此类疾病,重点应该是有没有手术指征,而不是是不是病理确诊为癌变。就“结核性浓肿”这点来说,切除部分胸骨也是一种治疗手段,是完全可以的,如果不清除干净,结核菌附着在胸骨上以后也会容易感染别的器官。这样的患者将来万一再得病谁还敢给他诊治?无形之中,自己把自己的生路给堵得死死。如果都这样判决,那今后类似疾病的患者就惨了,等确诊为恶性肿瘤后,也会失去了手术机会,该怨谁呢?

在医生已经充分告知了患者及其家属的手术考量,最后的治疗方案医生也没有主观恶意,并且当时家属也充分了解,最后还是出尔反尔,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将无过错的医生诉诸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不能判医生有过错。这样的司法判决,会毁了有担当的医生,最终受伤害的还是病人,也包括法律人自己。

我们不应该忘记前不久对贵州引产遗留纱布死亡产妇的案例,许多人追问,问什么经历几家医院,不明原因的腹痛症状,确到死都没有一家医院一个医生去进行剖腹探查?

我现在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目前的医疗环境之下,现在许多医院的普外科,特别是三级以下医院,因为查不出原因的腹痛,已经很少敢剖腹探查了,因为一旦开腹后还找不到原因,就没法跟翻脸比翻书还快的家属交代。

医学是科学,不是魔法,但是,现在因为一些主流媒体所谓的“按压六个小时,终于起死回生”等等一些将极其罕见的个例当作普通现象来大肆宣传,从而造成了不明真相的群众这样一种思维逻辑,那就是进了医院就应该得到想象中的治疗效果,如果医生给出的方案和疗效和心理预期不符,那就是医生和医院的责任。

医学操作是有规范和指南的,必须按照规范来。如果规范有问题,将来付出代价以后,规范会负反馈修正,但是,即便如此,代价也不能仅仅是医生单方面付出,而应该是全社会买单,一个也不能少。

因为,人体是最复杂的有机体,医学是最复杂的科学实践。法律在保护患者的同时也要保障医生的权益。既然是知情告知形成的契约,那么医患双方都要履行和遵守。

医患本应是一家,共同的敌人是疾病!没有患者1%的包容和理解,就没有医生100%的担当,就没有医学99%的进步。

基于此,我们坚决支持医生抗诉!

因为,不能因为一个人的愚蠢,而耽误后面的病人无医敢医,无医可求!

医客说

【责编】医客君

【文章来源】老叶说医 作者:叶正松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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