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邹平本地单身相亲群」

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紧紧围绕“守护品牌”和“守护地理标志促进乡村振兴”两个主题,持续深化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力度,营造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彭茂海、桂珊、吴花园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8月29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邹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对彭茂海、桂珊、吴花园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2023年3月底至4月初,当事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仍通过网络向消费者董某某销售白酒一批。经鉴定,涉案的“茅台内供酒”、“五星茅台”、“职工专用酒”、“世博会专供酒”等白酒属于侵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全额退款。

2024年9月30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对彭茂海罚款32000元、桂珊罚款20000元、吴花园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滨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州市滨城区惠福综合超市销售侵犯“播窖 1935 红色圣地”、“天朝上品”、“五常大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大米案

2024年3月29日,滨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滨州市滨城区惠福综合超市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酒类销售货架上发现有标识贵州茅台集团“播窖1935红色圣地”白酒、标识贵州茅台集团“天朝上品”白酒、“××香五常大米”大米。经鉴定,上述贵州茅台集团“播窖1935红色圣地”、贵州茅台集团“天朝上品”、 “××香五常大米”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2024年6月7日,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的商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博兴县尚品家服装鞋店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8月22日,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接安踏品牌代理商投诉举报,博兴县尚品家服装鞋店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的商品。该局现场扣押标称“斐乐”商标的短袖上衣、长裤、外套;标称“可隆”商标的短袖、外套、长裤、短裤;标称“迪桑特”商标的长裤、短袖、外套、鞋;标称“始祖鸟”商标的短袖、外套、鞋 ;标称“露露”商标的长裤、外套;标称“北面”商标的短袖、长裤。经鉴定,上述服装均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4年9月20日,博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无棣县城区鑫鑫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6月,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无棣县检察院移送的无棣县城区鑫鑫超市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线索。经调查,2017年至2021年期间,当事人购进假冒贵州茅台酒、剑南春酒用于销售。经商鉴定,当事人销售的贵州茅台酒、剑南春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4年7月2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阳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景泰宏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5月13日,阳信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广州市智成讯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投诉材料,山东景泰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浓缩鸡汁”外包装上擅自使用诺尔.纳赫米特有限公司注册的图形商标。经查,涉案的“京辉”牌浓缩鸡汁外包装上使用与诺尔.纳赫米特有限公司注册的图形商标相近的注册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阳信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京辉”牌浓缩鸡汁、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州市沾化区稻草泥巴院餐饮服务店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8月8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对滨州市沾化区稻草泥巴院餐饮服务店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发现标注“汾酒”商标的白酒。经鉴定,涉案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4年9月5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百货超市销售假冒稻草人标志的腰带案

2024年1月,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百货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销售标有“TAOCAOREN”标志与稻草人集团有限公司“1051446”、“18297657”号商标近似标志的腰带。当事人无法提供稻草人集团相关商标标识的授权使用证明,且无正规进货渠道、不能说明提供者,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 滨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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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邹平在线新媒体中心、综合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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