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要求不得存在这些行为!

在医疗行业中,医生与医药代表的接触是日常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然而,这种接触必须在合规的框架内进行,以确保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避免贪污腐败等不当行为。

2024年以来,辽宁省、湖南省、福建省、湖北省、江西省、安徽省等多地发布了医药代表管理的相关通知,其中,多地明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行为负面清单,并对接待的禁止行为作出明文规定。

重点内容总结如下:

多省禁令再升级

严禁这些行为!

江西省

7月29日,江西药监局发布《关于印发 <江西省医药代表从业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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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医药代表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应先在医疗机构登记建档,医疗机构不得允许未经登记建档的医药代表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并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三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建立本医疗机构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对医药代表学术推广活动进行预约接待,对未提前预约的医药代表不予接待。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本次还建立了两个“负面清单”:医药代表行为负面清单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行为负面清单,分别对拜访和接待双方的禁止行为作出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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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此举并非个例,上半年海南、湖北、福建、湖南等大批省市便密集发文,明确医药代表院内拜访的相关合规制度和要求。多省开启严查严管:

海南省

6月21日,海南省卫健委印发《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五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定学术交流对象、定学术交流内容,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实行预约接待。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一律不予接待。

《规定》中还列出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与医药代表接触时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

《规定》指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严禁向医药代表提供产品销售量等相关信息;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湖北省

2月5日,湖北省药品监管局、湖北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药代表管理的通知》。

明确要求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备案管理;明确医疗机构按“六明确”要求建立接待制度:明确医药代表进入医疗机构实行预约管理;明确医疗机构要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并且逐步完善诚信档案。

新疆

2月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健委发布《兵团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准则(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的细则,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私自会见医药代表。

福建省

2月4日,福建省卫生健康委、福建省药品监管局印发《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医药代表不得有的7种情形。

1.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2.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3.承担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4.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或使用的医疗器械数量;

5.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

6.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医疗器械,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医疗器械已知的不良事件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事件)信息;

7.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文件还明确指出,医药代表私下开展业务活动或违规开展业务活动被发现后,“第1次由医疗机构将情况通报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第2次由医疗机构约谈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第3次由医疗机构在一段时间内停止使用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代理)的药品、器械产品,并禁止该医药代表进入医疗机构”。

湖南省

1月26日,湖南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行为自觉维护廉洁诚信守法经营市场秩序的提醒告诫函》,其中明确,各医药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学术推广和产品销售管理,规范企业医药代表和销售人员行为,依法依规开展学术推广、产品销售活动,发现医药代表、销售人员违法违规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严肃处理。

此外还强调,严禁商业贿赂行为。

各医药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反商业贿赂制度机制,加强企业内部廉政教育和监督制约,全面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严禁假借学术研讨、科研合作、捐赠援助等名义进行利益输送,严禁通过各种形式在药品、医疗器械研制、注册、生产、经营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行为。

辽宁省

1月18日,辽宁省药品监管局组织召开辽宁省医药行业医药代表行为准则发布会,发布《辽宁省医药行业医药代表行为准则》,明确了7条医药代表的禁止行为。

1.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

2.不得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3.不得直接销售实物药品;

4.不得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

5.不得进行商业贿赂;

6.不得误导医生使用药品;

7.不得夸大或误导疗效;

8.不得隐匿药品不良反应;

9.不得违反其他相关法规。

安徽省

1月15日,安徽省药监局也发布了《第七分局发布提醒告诫函规范医药代表行为准则》,向药械企业发出提醒告诫函,要求规范医药代表行为准则,对医药代表的7种禁止行为进行了重申和明确。

文章明确,下一步将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切实加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检查、督查,对典型案件,将依法严厉查处。

《关于印发2024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中也明确,强化准入标准及行为指引,不断完善医药代表管理,构建医疗器械购销领域防范商业贿赂的系统监管体系。

在新医药监管新形势下,医药代表须尽快回归并强化专业属性、剥离销售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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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学术推广

规范化势在必行

“规范的接待管理、监管措施以及划定范围后的学术推广活动形式,有助于让学术活动聚焦于活动本身,更加关注专业性和学术性,提高医疗机构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和认可。”一位律师表示,“这也有助于促进医疗机构的反腐行动,防止医药代表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之间的不当接触和利益输送,从而减少医疗机构的腐败现象。”

据观察,除加强医药代表管理外,今年医药购销领域治理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对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合规指引。

今年以来,全国已有上海、河南、福建、山西、重庆、河北等多省出台了防范医药商业贿赂的相关指引。整体来看,地方出台的合规指引内容不断细化,部分地区还对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搭建、合规制度体系搭建和合规运行保障等方面给出指引。

医药行业已经来到合规经营重要关口。

来 源 / 华医网综合整理自江西省药品监管局官网、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赛柏蓝、医药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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