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
一批新规将施行
涉及房贷利率、出行、化妆品等
看看哪些与你有关
11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浮动利率房贷,与除房贷之外的其余浮动利率贷款保持一致,可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确定重定价周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11月1日起施行,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国家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等群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11月1日起,我国铁路客运领域将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旅客在行程结束或者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180天内,可通过铁路12306网站和移动客户端如实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并进行查询、下载和打印。
新修订的《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规范》明确,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候车区和发车区的人员和行李物品、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11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对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11月1日起施行。《规范》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单体的安全要求,设置了电池组的产品安全准入门槛,提升了锂离子蓄电池的本质安全水平。消费者在选购电动自行车时,可以通过查看电池的铭牌、规格书、使用说明等资料,或者向销售者询问,要求提供该产品对应的《技术规范》检测报告或者认证证书,来确认电池是否符合《技术规范》。
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办法》针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制度、业务范围、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及涉外业务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优化。其中,《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监管指标中新增杠杆率及财务杠杆倍数指标等。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在2024年11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经营主体,可以在2025年11月1日前补充提交受益所有人信息;在2024年11月1日后新注册的经营主体,要在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办理设立登记时填报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暂时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化妆品监管领域第一次系统地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办法》提出,现场检查可以预先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安排,也可以以不预先告知的方式开展检查。非现场检查包括对被检查对象提交书面材料的检查、利用数字化技术手段开展远程检查等。派出检查单位应当派出具备与检查工作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培训经历的检查人员开展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两名。必要时,派出检查单位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
新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11月1日起施行,删除了“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条目,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全面取消。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11月1日起施行,明确法规、规章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相关规定报送备案。经备案登记的法规、规章,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按月公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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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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