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编制指引》),明确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主要编制内容和实施保障机制,指导加快实现全区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

《编制指引》明确,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通则”)主要解决村庄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核发规划许可的问题,指导乡村地区村民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乡村产业等项目建设。“通则”应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村庄建设边界及其他红线等国土空间底线管控要求,明确村庄建设用地布局通用要求及乡村地区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专项布局要求,分类明确乡村地区各类项目建设标准、建筑间距、建筑高度、风貌指引等控制要求,并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乡村地区涉及风景名胜区、滨水区域、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等重点地段的建设管控要求。

《编制指引》提出,“通则”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市级和乡镇可视需要编制。市、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已审批的地区,可先行单独印发实施“通则”,后续再结合规划实施管理,按程序纳入相应规划。“通则”印发实施后,若条文式内容无法满足具体项目建设管控要求的,可另行补充编制乡村地区重点地块图则,细化控制要求,作为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编制指引》的出台,满足了地方对乡村地区规划管理的迫切需要。同时,有利于更好地接续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千万工程”提升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水平等相关政策实施,通过探索制定适应不同发展需求的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方法,提高乡村地区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记者黎兆齐 通讯员何鑫、朱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