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甘肃省兰州市第一批市级供热补贴资金

将于11月底前拨付到位

记者从兰州市住建局获悉,今冬明春供热季,兰州市研究制定了《兰州市2024—2025年度供热补贴方案》,明确天然气集中供热单位居民用气价格在2.80元/立方米的基础上,继续保持上个采暖期补贴力度,对倒挂部分由企业和政府按照3:7的比例分摊,政府补贴0.69元/立方米,供热企业按照2.11元/立方米的价格直接向燃气公司购气。

同时,安排第一批市级补贴资金5000万元,于11月底前拨付到位,缓解供热单位资金压力,确保今冬明春供热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陕西省榆林市优先推广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节能电供暖等,最高补1.3万元/户

日前,陕西省榆林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榆林市 2024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的通知。根据工作方案,榆林市清洁取暖范围为榆林市中心城区(另行出台方案)以外的全市其他区域。

县城实施的重点是在巩固县城清洁取暖率100%的基础上,以县城为中心向外辐射,城乡结合部全部实现清洁取暖;农村地区实施的重点是人口居住密度较大的乡镇及乡村示范村、标杆村,居住分散的农村区域不纳入改造范围;有序推进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及省道沿线采暖房屋改造。

方案指出,要优先实施集中供暖,积极推进煤改气,审慎推进煤改电。

在热力管网覆盖不到且无法使用天然气的区域,审慎推进煤改电,鼓励使用低温空气源热风热泵、低温空气源热水热泵、地源热泵和水源热泵技术,优先推广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节能电供暖等方式。

鼓励各县市区选取风、光资源和电网基础条件好且居住较为集中的村(社区),开展屋顶光伏发电整镇(村)推进+电储能+户用电热设备、太阳能光热+空气源热泵、太阳能光热+天然气等多个清洁低碳项目,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多能互补供热模式。

方案明确,补贴标准以房屋总采暖面积为准,20㎡以下选用低温空气源热泵热风机供暖每户给予2000元补助;20㎡以上选用低温空气源热泵热风机供暖每户给予4000元补助、选用低温空气源热泵热水机取暖每户给予6000元补助、选用太阳能(热能)+低温空气源热泵热水机取暖每户给予10000元补助、使用太阳能(光伏)+低温空气源热泵热水机取暖每户给予13000元的补助,超出补助标准的部分由居民自行承担。

商户补助按照居民设备补助标准的一半执行,其余费用由商户自行承担。

方案还强调,针对居民住房节能改造,在改造后建筑能效较改造前提高30%的前提下,每户给予一次性最高补助120元/平方米,补助改造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居民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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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西省忻州市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自2024年9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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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关系到广大群众温暖过冬,改善空气质量,是一项暖心惠民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和生态工程。为贯彻国家、省关于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决策部署,保证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效果,降低城乡居民清洁取暖运行成本,巩固提高“煤改电”“煤改气”工作成效,充分保障清洁取暖长效运行,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市财政统筹中央、省补助资金和市本级财力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筹措、预拨和清算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使用中央、省级补助资金的运行补贴项目入库工作,市能源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对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用户的核实,完成汇总统计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补贴资金管理、使用、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补贴范围为全市2017年至冬季清洁取暖试点项目实施期结束,实施“煤改电”、“煤改气”、太阳能、风电生物质、工业余热、地热等冬季清洁取暖改造的分户式居民用户,以及未享受供热补贴的集中式取暖居民用户。清洁取暖改造后长期不使用的用户不属于补贴范围。

第五条 对列入补贴范围的用户,根据不同采暖方式,按户分别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煤改电”居民用户,每个采暖季补贴300元/户;“煤改气”居民用户,每个采暖季补贴500元/户;太阳能、风电取暖居民用户,每个采暖季补贴 300元/户;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集中供热、工业余热、地热等集中供热居民用户,每个采暖季补贴500元/户。

第三章 补贴资金拨付及清算

第六条 补贴资金按照各县(市、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清洁取暖统计数据进行预拨,采暖季结束后以实际发放金额为准予以清算,如市级预拨资金有结余,可结转用于下一年度运行补贴。如市级预拨资金不足,由县级财政先行垫付,次年清算时补齐。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及发放

第七条 补贴资金发放程序。各县(市、区)和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清洁取暖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向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居民用户的发放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金管理系统发放。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确保补贴资金规范有序发放。

第八条 补贴资金按采暖季发放。采暖季开始一个月内,各县(市、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要将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九条 采暖季结束后,各县(市、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财政局和能源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市能源局报告运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并进行清算。

第五章 补贴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把落实清洁取暖运行补贴政策作为民生工程,加强对冬季清洁取暖补贴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同步制定本县(市、区)运行补贴具体实施办法,做好本区域清洁取暖涉及补贴用户的认定、核实、发放,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财政补贴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市县财政、能源、生态环境部门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推进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要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在资金的分配、发放、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印发前已实行清洁取暖运行补贴的县(市、区),原有标准继续执行,不得用市级补贴抵减原补贴标准,未开展清洁取暖运行补贴的县要尽快出台运行补贴等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能源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9月23日起施行。

明确!

企业取暖补贴这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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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重点:

1.企业津贴补贴统一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在应付职工薪酬中列支不得以代金券或按人按标准报销等形式在工资总额外变相设置或发放

2.国家规定的福利项目主要包括:

(一)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探亲假路费、防暑降温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等对职工出现特定情形的补偿性福利。

(二)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或者发放的困难职工补助等对出现特定生活困难职工的救助性福利。

(三)工作服装(非劳动保护性质工服)、体检、职工疗养、自办食堂或无食堂统一供餐等集体福利。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

除上述四项情形外,企业不得自行设置其他福利项目。

3.对本通知实施前企业在工资总额外发放的津贴补贴要予以妥善处理,其中,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且未在工资总额内设置相同性质项目的,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已在工资总额内设置相同性质项目的,应予以取消并不得核增工资总额。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设置的福利项目,应予以调整取消。

取暖补贴是一种福利

冬季取暖补贴,是我国上世纪50年代就实行的一项制度。这项取暖补贴是由单位承担,即有取暖设备的,给予免交取暖费;没有取暖设备的,发给补贴,列入成本,由各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造册。

除此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这就意味着取暖费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逐渐将取暖列为民生问题。在国家尚未出台统一规定的情况下,目前各地加大取暖保障力度,对于低保户,特别是困难户,由政府帮助解决部分取暖问题,给予减免费用等。

并且,为了推进供热体制改革,转换居民住宅取暖费补助方式,保证使用清洁能源分户采暖居民冬季正常取暖,地方政府给予符合各地政府出台政策的居民一定的自采暖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