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院法官观点
认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为赠与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因此,《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没有再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转引至《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要特别注意的是,其中的“但书”条款,即《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的规定,对于如何认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在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如前所述,我们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首先引导当事人事先约定,以期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但是,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并没有正式赠与合同的存在,或者说没有一个书面赠与合同的存在,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在夫妻离婚时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刘敏,王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这一款要解决的是对当事人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或者双方父母为当事人双方购买房屋的出资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民法典》确立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可见,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认定应当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依本条款所述之条件,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4项的规定,当事人在结婚后,通过继承、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除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以外,也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从《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和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立法精神看,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的,该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也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特有财产。这是对夫妻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的一种限制。《民法典》之所以作如此规定,就是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者赠与人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该财产之遗赠或者赠与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有,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这样规定的另一个意义在于,防止夫或妻一方滥用遗产或受赠的财产。如妻子的亲友赠送一定的钱财以资助家庭生活,而丈夫有赌博、吸毒之嗜好,为避免丈夫以共同所有权人之名义滥用该钱财,赠与人在赠与时就可明确表示只赠与妻子,属于妻子个人财产。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13条也规定,夫或妻所受之赠物,经赠与人声明为其特有财产的,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从现实社会生活中反映的情况看,也确实存在大量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而出资时,因与儿媳或女婿关系不睦,其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而不愿意由自己的子女与儿媳或女婿共有的情况。因此,即使当事人双方结婚后,各方的父母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而出资,但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的,该出资不能认定为当事人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当然,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一方或者双方父母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除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之外,根据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都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此外,鉴于司法实践中对“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素有争议,为统一裁判尺度,本条第2款还明确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出资的性质和归属。
综上,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结婚后的财产所有权归属认定处理时,首先要适用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者他人所有。这也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的一般处理原则。有观点认为,当事人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应根据出资方子女及其配偶对夫妻感情破裂是否有重大过错来决定该房屋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我们认为,该观点以夫妻对感情破裂是否有过错来认定财产的归属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民法典》在离婚标准问题上采用的是破裂主义,已不再采纳过错主义原则,这也是世界各国婚姻立法的一致做法。因此,此种观点不足为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三、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作者:张康兄,辽宁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211法学学士&法律硕士,专注婚姻家事、家族财富管理传承、企业及私人法律顾问,辽宁省&大连市 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大连市甘井子区婚家律师公益调解员,两届大连市优秀青年律师,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明星。 公众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知乎、小红书、抖音ID:张康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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