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意见
“临时工”或是“正式工”身份不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标准。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法规、规章、政策认定。即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实践中,一般以此作为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实质要件。
——《过去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4辑。
二、典型案例
1.基本案情
程某于2020年5月25日经老乡介绍进入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某项目做泥工,约定提供劳动期限到2020年6月底该工程结束之时,工资按日结算。同年6月3日凌晨,程某上班途中骑电动车摔跤导致受伤并住院治疗,于同月18日出院,之后再未上班。同年7月1日,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程某工资2175元。程某要求确认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6月3日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认为,其由于原来的泥工辞职,因此于2020年5月至6月期间临时雇佣程某,程某仅提供了数天的劳动,程某根据任务需要才进行工作,按出工天数结算报酬,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2.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工程公司对程某进行了入职培训及安全教育,为其办理了出入证,程某在工作中从事该公司安排的工作,接受该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且双方之间约定了程某提供劳动至工程结束,可见双方之间已经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符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关系特征,故认定双方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发布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案件典型案例(2020-2023)
三、律师说法
“临时工”与“正式工”身份不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标准,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用人单位如在临时岗位用工,如果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其与员工之间亦形成劳动关系,但是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四、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作者:张康兄,辽宁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211法学学士&法律硕士,专注婚姻家事、家族财富管理传承、企业及私人法律顾问,辽宁省&大连市 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大连市甘井子区婚家律师公益调解员,两届大连市优秀青年律师,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明星。 公众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知乎、小红书、抖音ID:张康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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