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韩某某是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某某乡某某村村民。由于相关政府及职能部门开展中国西安卫星测控中心佳木斯测控站项目,二人在该项目范围内的土地被强行征收。为查明情况,二人于2024年5月28日通过邮政快递向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征地相关文件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024年6月7日,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作出了《告知书》,以申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并送达给高某某、韩某某二人。二人对此不服,认为即使涉及国家秘密,也应依法对信息做区分处理,公开不涉密部分,遂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受理此行政复议案后,经审查认为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初次告知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黑政复决〔2024〕XXX号),撤销了该《初次告知书》,并责令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重新作出处理。
然而,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并未吸取教训,于2024年8月30日重新作出的《告知书》(黑自然资公开[2024]XXX号)中,再次以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高某某、韩某某二人对此决定依然不服,认为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的行为属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再次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过审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认为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的行为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因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再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黑政复决〔2024〕XXX号),撤销了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告知书》(黑自然资公开[2024]XXX号),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
至此,高某某、韩某某二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已经两次胜诉,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两次违法均被撤销并责令重新处理。
申请人认为:
1、申请人作为被征收土地的主体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知晓征收土地补偿方案等信息,这是保障其作为土地权利人的基本权益,确保土地征收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被申请人以申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此理由构成对被申请人法定职责的逃避,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阻碍了公民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与理解。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认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国家秘密范畴,涉及国家安全与利益,因此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决定理由正当,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国家秘密的安全不受侵害。
首先,与委托人语音沟通,并前往案涉地块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案情。通过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了解征收土地相关内容。具体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及其对应的征地红线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征地批复性文件,以及征收土地预公告、现状调查材料、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等征收及补偿相关文件。若相关部门应当公开但不予公开,则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相关部门依法公开征地相关信息,并提交复议意见书和质证意见,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办案过程中,省自然资源厅以涉密为由答复不予以公开,我方依法提起复议。2024年8月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黑政复决〔2024〕XXX号,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然而,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告知书》仍然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我方再次提起行政复议。2024年11月1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黑政复决〔2024〕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该《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
高某某、韩某某系被征收土地的主体,有权知晓被征收土地的征收公告、补偿安置协议等内容,且土地征收公告等文件是征收机关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文件。然而,二人在申请公开征地相关信息时,却遭遇了被申请人以涉及国家秘密的理由予以拒绝的困境。这不仅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也体现了被申请人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的事实认定不清和违反法律规定。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我方成功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在保障公民权利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的重要作用。
高某某、韩某某二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已经两次胜诉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两次违法均被撤销并责令重新处理
附:行政复议决定书
附:法律依据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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