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第二人民医院因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及其从属,被予以罚款金额5,313元,没收违法所得10,626元。
根据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局统一部署于2023年11月22日对当事人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取了当事人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的医疗服务收费数据等材料。经对医疗服务收费数据筛查分析,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向患者收取神经阻滞麻醉费的价格违法行为。2024年5月20日,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按照101元/次的价格标准,向前来就诊的153位口腔患者收取了神经阻滞麻醉费,共计收取154次,收费金额总计15554元。根据《盐城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手册》中“编码:330100002-a,项目名称:神经阻滞麻醉,计价单位:次,一类医院:32元,二类医院:36元,三类医院:36元,说明:口腔门诊”的收费标准,当事人作为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一类医院标准收费,应按32元/次的价格收取神经阻滞麻醉费,而实际当事人按照该手册中“编码:330100002,项目名称:神经阻滞麻醉,计价单位:次,一类医院:101元,二类医院:112元,三类医院:140元,”的收费标准,以101元/次的价格收取神经阻滞麻醉费,多收价款69元/次,计154次,合计多收价款10626元。本案中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向患者收取费用的违法所得为10626元。
处罚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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