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地合同中,承租人是租赁物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因此法律规定,租赁物的归还义务主要由承租人负责。
在租地合同中,承租人是租赁物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因此法律规定,租赁物的归还义务主要由承租人负责。
一.案情简介
陈某向蔡某转租了100亩地,蔡某用于种植羊肚菌。租赁期满后,蔡某丢下现场大量垃圾扬长而去。陈某要蔡某将垃圾清理干净,蔡某认为、我是交了租金的,既然你收了钱就应该自己清理。无奈之下,陈某只得自己雇了十余人清理遗留垃圾,共计花费了4.5万元。后陈某一纸诉状将蔡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土地清理费。
法庭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达成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陈某有权要求被告将遗留在土地中的大量垃圾清除,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处被告支付清理垃圾损失费4.5万元。
二.案件的警示
一是合同的履约问题,一是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问题。
1.合同的履约问题:租地合同是一种租赁合同,租赁物即为被租赁的土地。在租地合同中,承租人是租赁物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因此法律规定,租赁物的归还义务主要由承租人负责。归还义务的主要点是:承租人在归还租赁物时,应确保土地处于良好的状态,并且没有造成损坏或贬值,同时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将土地保持整洁,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复工作。承租人还应清理土地上的垃圾、设备和搭建物,并将租赁物恢复为原状。如果发现租赁物有损坏或者未恢复原状的情况,租赁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进行修复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2.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问题:土地既自然资源,也是社会资源。对于土地资源的利用,不仅是使用权人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土地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生产能力、土地生态及其环境负有珍惜保护义务。本案土地遗留垃圾不进行清除,会导致土壤退化、土地污染、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影响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产能力。
三.相关法律
1.民法典规定,土地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附着物处理方式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这些附着物。若协商不成,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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