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在各种涉风险类合同、协议、文件以及告知书等文本中,我们常常会看到“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这样的表述,随后跟着当事人的签名。
那么,按对方要求签写的“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有法律效力吗?
最高院在《梅立群与国投安信期货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当事人手写的“以上各项内容,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并签名的,在签署过程中应了解文字含义,对所签署内容应有必要的适当的认知及判断。诉讼中主张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或诱骗行为,或交易对方未尽到风险提示说明义务的,不予支持。
最高院认为,
梅立群签署的《国投中谷期货有限公司合同文件》,其中包含的《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末尾处有梅立群手写的“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并签名;梅立群填写的《开户申请表(自然人)》声明栏载明“本人有能力承担因参加期货交易而产生的风险,并保证参与期货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诺遵守期货交易所的各项业务规则,自愿承担期货交易结果”,并在声明栏“申请人签名”处签名;《期货委托理财及居间业务特别风险揭示》末尾处有梅立群手写“以上《期货委托理财及居间业务特别风险揭示》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并签名。
梅立群称上述材料是应国投公司要求签署的,但以上文件均系梅立群手写并签名,在其多次签署过程中应了解文字含义,对所签署内容应有必要的适当的认知及判断。
根据二审法院查明,梅立群期货开户及所有交易均系其自行操作,且国投公司多次进行风险提示。
综上,国投公司在梅立群开户及交易过程中不存在欺诈或诱骗行为,且已尽到风险提示说明义务,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据此,按对方要求签写的“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通常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
当然,如果签名人有以下情形的,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签字人的理解是否在合理范围内,以及提供文件方是否有义务进行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1.在受到胁迫、欺诈、重大误解等非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
2.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
3.文件内容复杂、专业性强,且提供方没有给予签字人足够的时间和合理的解释来理解内容,仅仅要求签字确认的;
4.签字人文化程度较低或者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对于一些复杂的法律、技术等条款可能难以达到“完全理解”的程度。
而如果文件内容本身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即使签字人签署了“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这个签字也是无效的。或者文件内容不违法,但如果内容极不公平、不合理,严重损害签字人的利益,也可能会影响签字的法律效力。
综上,按对方要求签写“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并不一定绝对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取决于签字的自愿性、是否实际阅读和理解以及文件内容的合法性等诸多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判断签字的效力以及签字人是否应当受到文件内容的约束。
因此,无论是文件的提供方还是签字人,都应当谨慎对待这种签字行为,提供方要确保文件内容合法、合理且已尽合理提示义务,签字人要在充分了解文件内容和法律后果后再进行签字确认。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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