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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张某利。投诉视频截图

近日,河南信阳市的农民工张某利多次向315诚搜网投诉称,他带领农民工兄弟在中国二冶集团承包的河南省柘城县“容湖壹号”楼盘项目干活,至今还有300多万元的农民工工资没有结清,讨薪时被柘城县监管部门“打太极”后无果。除此之外,农民工张某利还实名举报中国二冶集团涉嫌违规“出租资质”,柘城县“容湖壹号”楼盘宣称“国企建设”,实际上是通过层层转包建设起来的,中国二冶集团仅是名义上的总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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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信。投诉人供图

据张某利介绍,2018年10月,一位名叫陈某禄的河南省光山县人让他找一些农民工到“容湖壹号”楼盘施工,主要工作是负责安装水电、消防工作等项目的劳务部分。当时陈某禄没有和他签订劳务合同,也没有约定劳务单价,只是口头上表示肯定不会让他吃亏。然而,整个项目完工之后,陈某禄仅向他支付了部分农民工工资,还有近300多万由他垫付的农民工工资没有支付。

针对此事件,315诚搜网于今年的11月7日以《中国二冶集团被诉拖欠农民工工资》为标题,对张某利讨薪事件进行关注之后,11月14日,河南省柘城县人社局、住建局曾主动联系张某利,让他到到柘城县对账。

张某利告诉315诚搜网,11月14日,柘城县人社局、住建局组织开发商柘城县园林置业有限公司段某、总包公司中国二冶集团陈某某,以及实际施工人陈某禄到“容湖壹号”售楼部协商拖欠张某利农民工工资问题。陈某禄表示,自己没有公司,只是挂靠在总包中国二冶集团从事劳务。柘城县住建局和人社局代表也是要求陈某禄复印原始凭证,与张某利进行对账。随后,柘城县住建局和人社局代表便自行离去,只告诉张某利,如果涉及农民工工资存在争议,可以去法院起诉。柘城县人社局代表称,行政机关对存在农民工工资争议问题一概不管。

对于张某利与陈某禄对账所需要的所有原始凭证问题,陈某禄表示,工程量结算单票据都由总包公司中国二冶集团保管。而张某利却坚称,由于产生农民工工资纠纷问题之后,对账原始凭证都已经移交到柘城县住建局的劳动监察部门,并得到柘城县住建局代表的承认。可是,当张某利多次致电柘城县住建局索要,对方始终不肯接听他的来电。至此,张某利讨要农民工工资陷入死局。

张某利称,柘城县“容湖壹号”项目一直对外宣称“国企承建”,他也是相信国企不会欠薪的目的,才组织一批农民工兄弟来务工的。后来,他发现所谓的“国企承建”,其实不过是陈某禄租用中国二冶集团的资质,再由他挂靠的河南京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冶集团签订整体转包合同,河南京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层层分包给像他一样的农民工分段建设而成,中国二冶集团并未实际参与建设,仅是通过资质租用获取丰厚利润。

对于中国二冶集团被指涉嫌违规出租资质的指责,在一份由柘城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豫1424民初2717号判决书里加以验证。根据判决书内容显示,家住河南省柘城县的陈某涛因工程款问题,将中国二治集团、柘城县园林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京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后,中国二冶集团在辩护时表示,因施工需要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河南京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由河南京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容湖壹号”20号、23号、25号楼相关工程分包给陈某涛。

张某利告诉315诚搜网,开发商柘城县园林置业有限公司和河南京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承认,“容湖壹号”项目楼盘的实际总承包商此前一直是河南京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只是为了为了提升项目管理品质,才引入中国二冶集团的名义挂名总承包。

为了求证张某利实名举报中国二冶集团涉嫌违规出租资质的真实性,315诚搜网将张某利的举报信通过邮箱转送至中国二冶集团信访部门,并多次致电咨询,对方均未对此问题进行说明。

315诚搜网调查发现,所谓的国企资质出租或者挂靠,实际上是允许一个低资质的施工企业在一定期间内使用具备一定资质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而被租用的高资质企业可以收取总工程额度的百分之几,作为租用费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企建筑资质出租或者挂靠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同时,也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根据河南省对建筑企业资质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不得开发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三级资质不得超过10万平方米。张某利表示,河南京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所以要租用中国二冶集团的资质,是因为“容湖壹号”的建设规模超出了其自身资质的核准范围。

公开信息显示,河南京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为二级。按照国家规定,二级总承包不得建设超过15万平方米的建筑,只有一级以上资质才可以承建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恰巧,柘城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豫1424民初2717号判决书中,河南京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在其辩护词中自认,柘城县“容湖壹号”项目7标段20号楼、23号楼、25号楼的合同价款为58938046.75元。显然,河南京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属于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如果不借用中国二冶集团的资质,河南京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备案合同都审不过。

针对中国二冶集团在柘城县“容湖壹号”项目上被指存在涉嫌出租或挂靠的行为,以及农民工张某利讨薪的遭遇,315诚搜网将会持续进行关注。

(完)

来源 | 315诚搜网 作者 程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