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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租户长期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将租户和房东一并告上法庭

要求租户和房东共同承担责任

日前

洛江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

租户拖欠物业费不交

物业公司将租户和房东诉至法庭

2020年1月,黄某将其位于洛江某小区的商品房出租给陈某,双方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8年,租赁期间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均由陈某承担。陈某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已拖欠物业服务费14493.78元、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已拖欠水电公摊费用2063元。期间虽经物业公司多次书面催缴,陈某均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费用。

黄某、陈某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承租人,负有依照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义务。陈某作为承租人,拒不支付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房屋所有权人黄某对案涉费用的缴纳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该物业公司将黄某和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陈某支付相应的物业费及公摊水电费,判令黄某对陈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洛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了相关义务,业主应该按照规定交纳物业费。本案中,黄某作为业主,应对物业使用人陈某交纳物业费用负连带责任。黄某在支付上述费用后,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陈某追偿。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及公摊水电费,黄某对陈某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租户拒交物业费

业主有连带交纳义务

房屋出租后的物业费原则上由业主承担,但是业主与承租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约定由承租人缴纳物业费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负有连带交纳义务。如果业主交纳了物业费,可根据此约定向承租人进行追偿。业主不得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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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近日德化法院也审理一起租客拒绝缴纳物业费,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出租人,在黄某未能缴纳物业费时应当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租客最近因种种原因

拒绝缴纳物业费

这不禁让人好奇

物业费

究竟该由谁来缴?

黄某向李某承租店面作为经商使用,双方合同中未对物业费承担作出明确约定,但纠纷发生之前物业费均由黄某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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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洛江法苑、海峡都市报闽南新闻、德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