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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市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7日,邹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车间熔炼炉天然气总阀处可燃气体报警器无工作状态指示灯,不符合《可燃气体探测器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2019)条款4.3.1.3)。当日,执法人员采集了相关证据。确定了该单位的违法事实。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邹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其作出了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可燃气体报警器是金属冶炼类企业生产过程中对天然气进行监测的重要安全设施,安装或维护不善,极易诱发火灾,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对设施设备进行隐患排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能正常运行。
来 源 | 邹平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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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邹平在线新媒体中心、综合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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