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借条

能不能把钱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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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9日,被告江某向原告刘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刘某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限2023年7月底还 今借人江某 身份证……”

庭审中,刘某称江某借钱是因其儿子赌钱输了,要赌账的人到家里后,江某走投无路,打电话找其借钱,该借款为现金交付。

江某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对交付和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对书写借条的事实并未否认。

经审理查明,刘某仅提交借条及江某书写借条时的照片,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有经济往来。面对法庭两次询问,刘某对交付现场的情形回答不一致。

审理

认为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该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本案所涉借款,原告称系被告通过电话方式向其借款,并且以现金方式交付,现除了借条及被告书写借条时的照片外,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

被告对书写借条的事实并未否认,但对交付和借款事实予以否认。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举证,在被告书写借条时便以拍照的方式证明借条的真实性,但却未在交付现金时拍照,与常理相悖。且原告在庭审中对法庭两次询问交付现场的情形回答不一致,原告又未能提交其他间接证据补强借贷事实。

据此,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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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提供借款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贷款人需要将借款实际交付。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认为自己有借条就能追回欠款,认为只要在庭审中出具借条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本案中,被告对借贷事实予以否认,原告有义务进一步就借款的合意、款项金额以及是否实际交付等内容进行举证,否则很可能将承担举证不全的责任。

在借贷关系中,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出借人,都应有意识地养成良好的证据保存习惯,除书面合同外,转账记录、通讯记录等都能在关键时刻起到维护自身权益的作用。虽然现在电子支付手段已成为金钱交易、转账的主要流通方式,但不可否认借贷中仍会使用现金交易,而对现金交付事实的查明,一般综合考量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是否有在场人等情况,使用现金交付不会自动留下转款记录,因此,现金交付时的视频、证人证言或成为借款实际交付的关键。

来源:利川市人民法院、南坪法庭

编辑|胡 丽 审核|程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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