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晚间,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下称“集采”)产生拟中选结果。共有62种药品采购成功,234家企业的385个产品获得拟中选资格。本次集采涉及的企业和品种数量均创历史新高。
集采结果出炉后,国家医保局表示,医保部门将大力推动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药店,让群众更加便利地用上质优价宜的产品。推进医药机构与集采中选企业在医保信息平台上的统一结算,在此基础上探索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的直接结算,提高药品采购资金回款效率,惠及广大医药企业。
有药品降幅超90%
第十批集采采购成功的62种药品均为已过专利期、有多家企业生产、竞争充分的药品,覆盖高血压、糖尿病、肿瘤、心脑血管疾病、感染、精神疾病等领域,竞争情况来看,可谓是“卷中之卷”。
据米内网数据,第十批集采符合申报资格企业数≥10家的品种达47个,20家及以上的品种有9个。其中间苯三酚注射剂符合申报资格企业数有36家,西格列汀口服常释剂型符合申报资格企业数有35家。
从最终拟中选结果来看,注射液品种占据多半,且多款注射液中选价格低于1元。上述间苯三酚注射剂最低拟中选价格为0.22元(规格:4ml:40mg*1支),较最高有效申报价(2.8805元)降幅达92.36%。中选企业为四川海梦智森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太极集团四川太极制药有限公司受托生产),另有华润双鹤利民药业、南京恒生制药、江苏海岸药业等多家企业中选。
降糖药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Ⅱ)单片报价已不到0.2元,较最高有效申报价(1.4906元)降幅同样在90%左右。该药由江苏德源药业、惠升生物制药(天津汉瑞药业有限公司受托生产)、深圳翰宇药业(甘肃成纪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受托生产)等多家企业中选。
抗流感药物帕拉米韦注射液的竞争也十分激烈,符合申报资格企业数有近30家。国药集团容生制药、吉林四环制药、广州绿十字制药等企业中选。
新规出台,提质增效
自2018年11月,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拉开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序幕至今,目前集采已逐渐常态化。过去几年基本为一年两次,而第十批集采是2024年唯一一次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
在开标前,国家医保局对集采规则作出了一定的调整。在拟中选企业确定准则上,第十批集采设置了两大规则。规则一是入围企业价格符合“单位可比价”≤同品种最低“单位可比价”1.8倍等要求。
这一点取消了此前集采中50%的保护机制,即企业单位申报价只要比《采购品种目录》中对应规格的最高有效申报价的降幅达到或超过50%,即使与最低报价之间的差距超过了1.8倍,也仍有机会中选。
规则二是复活机制,即按规则一未获得拟中选资格的有效申报入围企业,若接受按规则一确定的同品种最高拟中选价格,则可获得拟中选资格;如同品种按规则一拟中选的企业只有1家,若接受规则一确定的同品种拟中选“单位可比价”的1.8倍,则可获得拟中选资格。
除了规则上的变化,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还对第十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已填报信息并经审核通过的企业间关系、联合体申报以及涉及“违规名单”企业情况进行公示,严防围标、串标。其中,涉嫌违规的品种包括多巴酚丁胺注射剂、间羟胺注射剂、去甲肾上腺素注射剂、新斯的明注射剂、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注射液等。
确保进院,考核不搞“一刀切”
对于第十批集采,国家医保局指出,本次集采呈现出稳预期、稳供应、促改革的特点。一是稳预期,全国医疗机构每年采购需求量达90亿片(支),以“带量”方式稳定了未来三年企业的产能和供应链预期。
二是稳供应,平均每个药品有6家以上企业中标,促进供应更加稳定多元。积极推动急抢救药、短缺药的保供稳价,在通过“带量”明确企业供应预期的同时,实行每个省份“一家企业主供、两家企业备供”的供应方式,提升临床供应韧性。
三是促改革,中标企业无需过度投入营销费用,即可将药品直接售达全国医疗机构,进一步优化流通环节、净化行业生态,助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集采结果出炉后,接下来如何保证药品进院供应是关键。开标之前,国家医保局和卫健委两部门已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下称“通知”),从确保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提升中选药品和耗材使用管理水平、落实好集采结余留用政策、探索医疗服务价格协同联动等十个方面入手,促进医疗机构、医药企业遵循并支持集中带量采购机制。
在确保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上,《通知》指出,集采中选结果产生后,各省级医保部门要及时组织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各批次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要组织对本区域医疗机构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情况开展一轮问题排查,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工作。
考核方式上,《通知》强调不搞“一刀切”。其中提到,因纳入国家和本省份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医疗机构未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可不考核相关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
对于短缺药、急抢救药和季节性用药等特殊品种,在考核合理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同时,要把保障供应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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