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法院向起诉离婚的周燕(化名)出具了一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告知她45天后才能进入起诉程序。作为家暴受害人,她逃离的时间线再次被拉长。为了避免被丈夫找上门,周燕决定住在工作地点的宿舍,尽可能避免再见到丈夫。
当事人遭受家暴达十几年之久,丈夫的家暴行为始终未受到约束,后来甚至发展到殴打两个女儿。长期的暴力给当事人及其女儿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创伤,然而当事人提起诉讼离婚时,却依然遭遇 “离婚冷静期”,着实令人费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的设定,原本是鉴于部分夫妻或许因一时的情绪冲动或者缺乏周全思考而提出离婚,从而给予双方一段缓冲的时间去重新审视婚姻关系。离婚冷静期适用于协议离婚,而非诉讼离婚。法院在诉讼离婚程序中增加离婚冷静期,直接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周燕的起诉,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商州区法院没有权利对当事人去法院起诉离婚私设45天的离婚冷静期,这是严重限制当事人诉权的行为。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之二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显然,家暴不在“离婚冷静期”范围之内。
离婚冷静期存在适用的范围,作为法院,理应严格遵循,尤其是在面对家暴的情况时。对于受害人而言,自然是越早脱离困境越好,让受害者冷静下来,只会让他们的身心创伤愈发严重。生命安全与基本的人格尊严在所谓的 “冷静期” 面前被漠视,这背离了法律保障公民权益的初衷。
因家暴而离婚,却还要被设置 “离婚冷静期”,这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致使家暴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遏制。滥用离婚冷静期助长家暴的这种现象如果得不到矫正,将会传递出一种不良的社会导向,甚至可能让一些潜在的家暴者认为家暴行为能够被容忍。这对于整个社会构建反对家暴、尊重人权的良好氛围极为不利。
离婚冷静期不可滥用,不能片面地去理解和执行。在离婚冷静期的施行过程中,必须充分考量到家暴这一特殊且严重的情形,让法律切实成为保护家暴受害者的有力盾牌,而不是让受害者在法律的夹缝中痛苦挣扎。
作者:王军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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