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3起2024年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通报全文如下——
案例一
典型案例名称:某智造产业园工业厂房F1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一)基本案情
林某礼于2023年2月23日取得中山市大涌镇某智造产业园工业厂房F1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与利某建设科技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利某建设科技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施工,合同总造价为4100万元。
经查,林某礼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某智造产业园工业厂房F1工程进行施工,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二)查处过程简介
2023年9月28日,中山市大涌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时,发现某智造产业园工业厂房F1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施工。中山市大涌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签发《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要求建设单位于7日内消除安全隐患,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8日,中山市大涌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场检查,核实建设单位仍未消除隐患,改正相关违法行为。中山市大涌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签发停工单,并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到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开展违法行为调查。
2024年1月3日,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对林某礼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行为立案调查,于2024年1月12日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24年1月15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处罚情况
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林某礼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10000元。
案例二
典型案例名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某花园住宅小区(三期)消防工程违法发包案。
(一)基本案情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8日检查中山市某达有限公司建设的某花园住宅小区(三期)时,发现该项目建设单独将单位消防工程发包给中山市某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发包工程。
经查明,中山市某达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与中山市某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将上述花园住宅小区(三期)消防工程交由中山市某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金额为5601472.11元。
(二)查处过程简介
1.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8日对中山市某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由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港街道办事处2024年9月4日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中山港综执法告字〔2024〕201号)、并于2021年8月21日组织召开行政处罚案小组集体讨论会。中山市某达有限公司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港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9月19日对中山市某达有限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8日对上述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何某荣进行调查询问,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港街道办事处2024年9月6日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中山港综执法告字〔2024〕202号),并于2021年8月21日组织召开行政处罚案小组集体讨论会。何某荣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港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9月20日对何某荣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处罚情况
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部分工程质量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55的规定, 决定对中山市某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3608.83元,同时报送广东省公示平台,直至有关行为处理结束为止。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部分工程质量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55的规定, 决定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何某荣作出罚款2016.53元,同时报送广东省公示平台,直至有关行为处理结束为止。
案例三
典型案例名称:中山市某水体治理劳务工程违法分包案。
(一)基本案情
某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中山市某水体治理劳务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为3002.2万元。2023年3月,某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劳务分包工程再次分包给杨某施工,合同价款为 471.04 万元。
(二)查处过程简介
2023年6月,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关于某水体治理工程劳务分包单位某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投诉中包含该公司承揽的劳务分包工程涉嫌违法分包情况,三乡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随即向相关单位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开展调查。
2024年3月,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根据前期调查掌握的证据及材料,对某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余某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某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承揽的劳务分工再次分包给杨某施工。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于2024年10月1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24年10月21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处罚情况
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第三部分工程质量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62.1的规定,对某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3552元,同时报送广东省公示平台,直至有关行为处理结束为止。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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