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法院
“我现在非常后悔,
如果再给我一次机会,
我一定不会选择这条路……”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小豪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上家购买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多次在赣州、全南贩卖,通过微信账户或现金方式接收毒资共计8360元。
2024年6月,就在小豪以为自己走上轻松“致富路”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全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豪多次向他人售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小豪具有坦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小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毒品和我们的距离
也许就是
一支“上头”电子烟的距离
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
自觉做到拒毒、防毒
坚决对毒品说“不”!
来源:综合全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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