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9日,一篇题为《与公益律师面对面》的报道成为《中国经济周刊》当期的封面文章,文中有当时向保监会提出“交强险保费听证申请”的刘家辉律师和认为“交强险每年有四百亿元暴利”的孙勇律师,还涵盖了陈岳琴、郭建梅、黄金荣、李方平、李刚、乔占祥、秦兵等多名知名律师和法律工作者。

17年后,文章作者许浩从记者转行成为一名律师,开始与当事人面对面。

以法律人的证据标准做新闻,用媒体人的思维办理案件,现场成为两条职场赛道重叠交叉的领域,即许浩一直遵循的寻求事实真相之道,不论是服务公众还是当事人,回到现场永远是最可靠的选择。

律师介绍:许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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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身法律专业,曾任《中国经济周刊》《中国经营报》等财经媒体记者,现供职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及公司法律业务,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中心研究员。

“暴利”交强险

2004年,就读法律专业的许浩大学毕业。和其他同学的就业方向不一样,他没有选择考公或是成为一名律师,而是进入媒体,成为了《北京晚报》的记者。

原来,就在临毕业前,许浩老家被拆迁。在协商过程中,他发现,法条并不能帮助自己解决问题,还是在一名前来采访的记者的帮助下,老家的拆迁问题得到了解决。

这件事情,让一心想做律师的许浩第一次动摇了。

与很多年轻记者一样,许浩的记者生涯也是从跑热线新闻开始。在这些日常、琐碎的新闻报道中,他对“记者是一个解决问题的职业”的认知逐渐加深。

不过,一直等到“交强险”系列报道,许浩才真正领略到记者真正的价值,那是一种改变的力量:在他连续采写发表了十余篇关注“交强险暴利”的报道之后,交强险的改革调整被推动了。

2006年7月1日,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开始实施。按照保监会的说法,交强险的初衷是通过国家介入来实现整个社会的风险分担,为受害人提供一个社会最低可能的安全保障的保险。不过,这个听上去很不错的险种从问世之初便饱受争议与质疑。

2007年4月6日,首个年度财务报告出炉前夕,律师孙勇向保监会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最高6万元的责任限额,并于4月17日向保监会提供了8份证据,证明交强险每年有400亿元的暴利。

理由是: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平均费用在1000元以上,我国当时的机动车保有量超过1.5亿,按保守数字1亿算,只要投保率达到80%,每年交强险的保费收入就能达到800亿元。但是,根据公安部当年公布的交通事故发案率的数据,以交强险的最高赔付6万元计算,每年赔偿总额不会超过200亿元,以及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不超过200亿元的成本,交强险每年至少有400亿元的利润。

针对律师孙勇提交的申请,保监会以其申请复议所针对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受理,但在4月23日,保监会对外宣称将于当年的7月1日对外公布经营情况,如有大幅调整将召开听证会。

就在保监会打破沉默的3天后,律师孙勇将保监会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撤销保监会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随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5月15日,当时已经入职《中国经济周刊》任记者的许浩发布了报道“律师指交强险每年有400亿元暴利”。

虽然保监会随即公开对外发声,否认了“交强险每年有400亿元暴利”的说法,并给出了“计算方法不科学,因为摩托车和拖拉机合计占机动车总数60%以上,车均交强险保费只有100元左右”的解释,但“400亿暴利”这一新闻词语几乎出现在了当年所有媒体上。

随后,保监会还会同公安部正式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将原来的1050元固定保费,改为上下浮动30%。

不过,许浩仍没有停止关注。在随后一年多的时间里,他累计发布了超过10篇的跟追报道,其中就包括6月29日发布的这篇“黑龙江交强险可享5折优惠 律师称证明暴利存在”。

这是追踪交强险暴利系列报道中的第五篇,许浩至今对这篇报道记忆犹新,“这篇报道是一个转折,我开始懂得在报道中思考,关注点也从单一的热点事件开始向行业延伸。”

当时,许浩以暗访形式陪同车主一起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农垦营销服务部办理交强险手续。暗访前,出身法律专业的许浩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为了拿到更加具有证明力的证据,他不仅使用了传统纸媒记者惯用的录音设备,还特意从当地一位电视台记者那里借来了偷拍机,以便获得比音频证明力更强的视频证据。

扎实的采访、过硬的证据,这篇报道直接坐实了当地车主购买交强险最高可有5折优惠这一事实。

2008年1月14日,中国保监会于报道发出次年公布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同时,还批准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上报的交强险费率方案。交强险责任限额从原来的6万元大幅提升至12.2万元,家庭用车(6座以下)的基础费率由1050元降至950元。

这被外界视为交强险的重大变革,当年媒体对此的描述是“从原办法最初被质疑,到新办法出台,仅用了三四个月的时间。”

夺命海滩

2012年,许浩离开媒体,转型成为律师。对他来说,职场身份换了,继续探寻事实真相的目标没有变。

2016年,许浩代理了三亚大东海海滩游客溺亡案,刚一接手,就被当事人提供的一份统计数据惊到了。

“数据是家属统计的,从2012年6月到2015年8月这3年间,大东海景区至少溺亡了28人,其中2012年6月到8月间至少溺亡9人,2013年至少溺亡8人,2014年至少溺亡4人,2015年截至8月15日至少溺亡7人。”

当事人名叫杨春梅,那年暑假,她的丈夫易勇刚、两个外甥都在这场被认为是大东海景区最严重的一起溺水事故中溺水身亡,即上述统计数据中的“2015年在大东海海滩溺亡的第8、9、10人”。

当时,易勇刚的外甥刚刚考上中国海洋大学,为了庆祝晚辈学业有成,易勇刚带着妻子杨春梅等一家七口来三亚旅游,为了方便游玩,他们选择了大东海附近的酒店入住。

抵达三亚当天下午,除易勇刚母亲留在广场休息,其余六人全部到了大东海景区内玩。危险在不经意中发生,三个孩子在下海玩耍的过程中被海水卷走,慌乱之中,易勇刚只拉回来了其中的小女孩,可他自己却和另外两个男孩不幸溺水身亡。

和家人商讨后,杨春梅和姐姐一起将出事景区的管理方——大东海公司告上法庭,指责该公司没有尽到应尽的警示义务和救援责任,要求赔偿70%的事故损失费,丈夫以及两个侄子的死亡金共计140万元。

2015年11月20日,三亚市城郊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杨春梅的诉求被驳回。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易勇刚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无视“管理区”警示牌,绕过栅栏走出被告管理区域,发生溺水事故,其对意外应承担责任。因为,大东海景区没有权力对景区内的游客自由出入作出制止,因此也就没有义务派人在海滩处制止游客通过海滩。

二审上诉阶段,朋友向杨春梅推荐了许浩。

接受委托后,为了解事情原委,许浩很快便赶到三亚大东海景区进行实地调查。

真相来的格外迅猛,就像恶作剧用的唬人木盒一样,开关一打开,吓人的娃娃头就嗖的一下蹦到眼前。

当时,许浩从机场出来,乘坐一辆出租车前往事发景区。行驶途中,他跟司机闲聊起来,问大东海景区好不好玩。没想到,司机竟然很郑重的提醒他说,不要到大东海游泳,因为当地人管那叫夺命海,几乎每个人都知道大东海很危险,每年都得死几个。

“不光出租车司机,景区周边的商铺店主,打扫的清洁工,他们都告诫过我,大东海海域很危险。”

在三亚,游客较为熟悉的可以下海游玩的区域共有五处,分别是三亚湾,大东海,小东海,亚龙湾,海棠湾。其中,小东海礁石比较多,沙石粗糙;亚龙湾和海棠湾水质最好,但距离较远;三亚湾水质最差;而大东海位处于酒店的密集区,很多游客住在这边,因交通便利,所以大东海景区人流较多。

从地图上看,大东海呈月牙湾的形状,上面都是山峰,海岸线悠长,配上一排排椰林和蓝天白云,简直就是度假的理想胜地,不过,美丽的热带风光下却是有着“夺命海”称号的危险。

随后,许浩又通过多条信息渠道了解到了大东海海域危险系数高的原因。

原来,大东海湾区比较窄,两个角上分别有两座山,对湾区形成环抱状,海水进来之后就很难出去,所以海浪就在这片区域里不断地翻滚,最终互相搅在一起,从而导致海底出现向外延伸的斜坡、海沟,以及深坑,再进一步形成暗流。

在大东海景区,救生站悬挂的各色旗子代表着不同的含义。红旗代表禁止下海,黄旗代表下海危险,只有绿旗代表安全。

许浩到达景区那天,救生站上挂的是黄旗,代表下海危险,“危险!浪大、有暗流,禁止下海游泳”“浪大,请勿下海游泳”的警示标志也可随处可见,但仍有大量游泳者在海里。

“如果我不是本案的代理律师,知道这片海域的危险,我肯定也得张着双臂,跑到海里去玩水。”许浩进一步解释说,身为北方人,他和本案三名死者一样,日常生活不经常接触大海,看着大东海那细腻洁白的沙滩、清澈见底的海水,以及平静的海面,他无法将眼前的海域跟危险联系在一起。

现场走访后,许浩还发现,很多游泳者并不知道只有浮球围起来的区域才是安全区域,“三年出现了28起游客溺亡事故,足以证明大东海安置的所有警示标志并没有起到真正的警示作用。”

对于这片夺命海域隐藏的致命的危险性,许浩还大胆推测大东海公司是知情的,“因为公开的相关报道很多,获取这些消息并不困难,当地人很多都知道,虽然没有精确统计过,但大家似乎都知道这片海域常常出事,每年都要淹死几个。”

事实上,通过检索确实能看到多篇有关大东海溺亡的相关报道。

2004年,《工人日报》有报道称,当年7月大东海就发生了6起游客溺水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其中7月18日一天就有4人溺水被救起,还有3名游泳者溺水死亡。

2012年8月16日,当地媒体发布的一篇题为“三亚大东海救生员:一天救40人 5年累计救了数百人”的报道显示,当时的大东海管理公司保安部救生队经理透露,自2009年接手救生队,已见过许多嬉水时被无情卷走生命的悲剧,队里30余名救生队员每名都曾救起过上百号人。

另据一份媒体提供的不完全数据统计显示,2012年大东海景区救生员救助溺水游客465人,2013年救助溺水游客372人,2014年救助溺水游客296人,2015年救助溺水游客236人,2016年至今救助溺水游客28人。

2016年5月19日,三亚中院对这起轰动一时的溺亡案进行了审理,庭审的情形也被媒体记录了下来。

对于三名游客溺亡一事,大东海公司在法庭上表示,景区是免费对外开放的,且公司已经在管辖范围内已经做出了充分的警示,尽到了安全管理的职责。

许浩则认为,免费并非免责理由,大东海公司所谓的提醒形同虚设,如果穷尽了技术手段和设备,仍然不能阻止游客溺亡的发生,那就应该考虑关停这个危险的景区。

“人是最重要的,谁也不希望旅行是一张单程票!”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了与一审法院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大东海景区被认定为负有未尽到安全保障宣传的责任,致使杨春梅一家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局面,判处赔偿杨春梅一家人36万余元。

农发行骗贷案

夺命沙滩溺亡案审结后,许浩又遇到了另一起难忘的案件。

2016年4月初,徐水农发行工作人员对到期贷款进行清查时发现,徐水志信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徐水双隆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隆粮贸公司”)等四家企业无法及时偿还贷款,涉及金额18亿多。随即,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请保定市政府协助调查。接到农发行保定分行反映的情况后,保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公安、金融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对此事展开调查。

这便是曾经在金融系统引发过轰动的农发行骗贷案。

对于金融犯罪,很多人认为只有流程,没有现场。但在许浩看来,金融犯罪也有现场,只是很难获取,因为它确实发生过,搞清楚流程是为了还原现场事实。

据媒体当时披露的诉讼文书内容显示,双隆粮贸公司是农发行总行的“黄金客户”,因企业经营规模较大,且在徐水没有不良征信记录,接到农发行协助调查的请求后,政府先是多次对企业负责人刘二田进行了约谈。不过,在约谈后,该企业仍未及时还清到期贷款。

2016年6月,公安机关以涉嫌挪用国家专项资金、骗取贷款罪对双隆粮贸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截至29日立案时,双隆粮贸公司尚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定市徐水区支行信贷资金本金17607.887807万元,利息62.497225万元(含逾期罚息)

2017年11月,许浩成为双隆粮贸公司的代理律师。

介入此案后,许浩发现该案的案卷多达几百本,且涉及到很多金融专业知识。面对自己接手的“首个复杂重大的案件”,他再次选择去现场寻找突破口。

“现场是各不相同的,有的真实存在,有的只能靠模拟还原,不同于溺亡案的沙滩,这起金融案的现场就是属于后一类的现场,真实场景我去不了,只能依靠模拟还原。”

通过反复研究案卷资料、及通过合法途径获取银行内部的信贷培训手册,许浩发现农发行在信贷审批环节存在的重大问题,“银行贷款风控有着非常严格的操作规范,如果银行按照规定正确履行,根本不会出现违规发放贷款的情形。”

“该公司获得贷款的原因是农发行违规审批造成的,该公司在办理担保贷款时,提供了真实的担保,虽然其他材料存在虚假情况,但并不足以导致银行批准该笔担保贷款,而是农发行为了完成本单位放款任务,以本单位名义决定向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许浩回忆说。

庭审期间,许浩向法庭提交了信贷业务操作手册、法律合规手册及信贷管理工作手册,极力证明农发行存在违反相关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

事后,双隆粮贸公司实控人刘二田仅获刑一年九个月。

一审判决生效后,徐水区农发行继续向双隆粮贸公司追偿其未偿还的贷款,但未果,随后于2018年4月向保定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双隆粮贸公司、刘二田及刘妻孟某列为被告,要求公司偿还贷款,刘二田、孟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徐水农发行在起诉书中称,该行与双隆粮贸公司存在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隆粮贸公司未依约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刘二田、孟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追偿案中,许浩担任孟某的辩护律师。

2018年8月7日,案件第一次开庭期间,许浩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徐水区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证明孟某在办理贷款时的退休金为每月2000多元, “一个年收入只有两万多元的退休职工,怎么能够成为了数亿元贷款担保人的呢?”

许浩通过证据让法院意识到了农发行风控体系的薄弱之处。作为金融机构,农发行方面在对担保人的资产情况做调查这一审核上出现了“失守”,导致了严重的金融风险和重大损失,应该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此外,许浩还向法院提交了证据,证明农发行在信贷额度的审批、贷款申请的审批、贷款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均没有正确履行银行规定的审批程序,给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双隆公司发放了大量贷款,导致贷款无法收回。

庭审不久,徐水农发行于2019年2月向保定中院提出撤诉申请,后经法院裁定,其撤诉申请得到准许。

撤诉后,许浩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孟某此前曾向法院申请,对涉案合同中她的签名和指纹进行司法鉴定。但是鉴定还没有做,农发行方面便已经撤诉,司法鉴定无法再做。

案件办完了,但影响仍在继续。

诉讼之外,保定银监分局最终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徐水区支行下发了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上写着:“该支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粮食收购贷款出现重大风险,对其罚款人民币30万元。”